企業取得土地補償費 稅不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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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2)日指出,企業領取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的地上物改良補償費,應列為其

他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官員說,企業因政府徵收土地發放的土地補償費或

獎勵金,有不同的徵免規定,企業在辦理補償費或獎勵金的所得稅申報手續時,須注意不

同的規定,以維護權益。

企業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的補償費及獎勵金,可以分成營利事業本身及股東二方面,財

政部所做的規定包括:

一、營利事業單位因政府辦理區段徵收,領取的土地地價補償費,以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

值加發的獎勵金,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可以免納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因政府徵收土地取得的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則應列為其他收入,並在減除該

地上改良物的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例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

項目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至於營利事業將因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的所得累積為盈餘,並分配給企

業的個人股東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係屬股東的營利所得,應由營利事

業的個人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的優惠。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發放的徵收補償費或獎勵金,必須注意相關的課稅規範,

並誠實列報。財政部說,稅捐機關每年均會對徵收補償費的申報情形進行列管,被查獲漏

報者將會受罰。

【2004/07/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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