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我父親和我阿伯共同持有一間店面,在今年三月時因為還沒出租而我父親申請自用住宅且
通過,而後在今年五月出租給他人,在近日收到地價稅的單子是課自用住宅的千分之二稅
率
依照我的理解,應該是要改課徵千分之十的稅率才對吧?
那請問各位鄉民大大
是否有向稅捐單位告知已從自用住宅改為非自用住宅的義務?
如果我向稅捐單位申請複查,而後發現應課千分之十的稅,是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
適用?
倘我有這個義務,而不去進行,實務上會要我補繳差額還是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罰鍰?
謝謝大家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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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和我阿伯共同持有一間店面,在今年三月時因為還沒出租而我父親申請自用住宅且
通過,而後在今年五月出租給他人,在近日收到地價稅的單子是課自用住宅的千分之二稅
率
依照我的理解,應該是要改課徵千分之十的稅率才對吧?
那請問各位鄉民大大
是否有向稅捐單位告知已從自用住宅改為非自用住宅的義務?
如果我向稅捐單位申請複查,而後發現應課千分之十的稅,是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
適用?
倘我有這個義務,而不去進行,實務上會要我補繳差額還是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罰鍰?
謝謝大家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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