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遺產 也要報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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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國稅局昨天表示,在台灣及國外都有財產的納稅義務人,死亡後其境外財產,若在國外已

報繳過遺產稅,在台灣,其應納的遺產稅只能做「限額扣抵」,不是全額扣抵。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陳文宗表示,因為台灣是採取「總遺產稅制」,所以,納稅義

務人若有繼承「境內及境外」的遺產,都要課稅;但如果已經申報過國外遺產稅,依我國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經「境外」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簽證的當地

稅務機關納稅憑證,自其應納我國遺產稅中依規定「限額」扣抵。

陳文宗表示,此一可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加計被繼承人國外遺產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

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也就是說,假設繼承的國外股權是新台幣2,000萬元,納稅義務人繳

納的國外遺產稅金額為新台幣500萬元,但因加計該筆股權遺產,依據我國的稅率計算,

所增加的應納稅額為330萬元,因此,最後可扣抵的金額僅為330萬元,而非在國外已繳納

的500萬元。

國稅局表示,目前這種境內、境外都有財產需繳納遺產稅的狀況,境外以美國最多,但越

來越多台灣人跑到大陸置產,目前兩岸雖沒有「關係」,但已簽有相關憑證條例,所以,

在大陸的遺產也要申報。

國稅局指出,前述國外的遺產價額,稽徵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可提出相關的證明憑證供稅

務機關查核,必要時,財政部也會委託遺產所在地的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如果沒有

使領館,也會委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

【2004/09/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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