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茂榮老師在植根雜誌 21 卷 1 期 (94 年 1 月) 所寫的
"土地增值稅之滯納及無償移轉的徵免" 這篇文章提到一個問題:
個人贈與土地給個人, 依目前的法令, 贈與人要繳贈與稅,
受贈人繳土地增值稅.
依通說見解, 土增稅具有所得稅性質,
那麼, 受贈人繳土增稅, 實質上的理由為何? (土地稅法的規定是形式正義)
(在個人贈與個人的情況下, 受贈財產如果是土地以外的財產,
受贈人無須繳所得稅, 所得稅法 4 條 1 項 17 款本文)
這和我國遺贈稅制採總遺產/總贈與稅制是否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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