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案例解析─呆帳損失 - 所得稅
By Eden
at 2005-09-12T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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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案例解析─呆帳損失
■ 陳志愷
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前,得以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
據餘額1%限度內,酌量估列備抵呆帳。
並於此等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以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
和解、受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或經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時,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對於呆帳損失認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3年度訴字第1844號判決書中,認為係本諸「
量能課稅原則」的要求。
而從量能課稅理想的實踐而言,沒有營利事業願意發生呆帳損失,而利用呆帳損失來規
避稅捐,即使可以想像但難度也甚高,所以呆帳損失之核認,實務上不應過於嚴苛。
是以所謂「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成立時,應認僅係「稅捐法規範對於有關呆帳構成要
件事實之證明,所為證據方法的限制」,其本身並不具有「構成要件」之法律效力,不
得為判定呆帳是否實現之標準。
因此,此判決於裁判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的「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案例中,
以債權逾期「催收」作為,法律上並無「催收行為一定要在債務清償期屆滿二年以後為
之」限制,認為無論該催收行為係在債務清償期屆滿二年以後,或在二年期間之內,只
要債務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二年沒有還款,均應符合「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構成要件,
而發生認列呆帳的法律效果,故為納稅義務人勝訴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673號判決同本諸「量能課稅原則」要求,認為應收帳款與
應收票據債權於收款前,既存有帳款不能實現風險,其收益難謂已實現,故應依所得稅
法扣除備抵呆帳,始為正確估算價值。
是以營利事業收買他人的應收帳款,如附有追索權而不承擔其帳款不能實現風險者,即
不符合該法條扣除備抵呆帳規定。
此判決反面解釋,營利事業因經營業務收買他人應收帳款,如不附追索權而承擔其帳款
不能實現風險者,則應有所得稅法估列備抵呆帳適用。
以上判決皆認「呆帳損失」認列在於允當計算營利事業實際所得,進而達到量能課稅之
目標,惟稅捐稽徵機關在查核類此案件時,是否亦能秉持「量能課稅原則」而依法行政
,有待驗證。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陳志愷會計師及蔡文凱經理共同完成,本專欄每周一刊登)
【2005/09/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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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帽子抑或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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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志愷
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前,得以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
據餘額1%限度內,酌量估列備抵呆帳。
並於此等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以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
和解、受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或經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時,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對於呆帳損失認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3年度訴字第1844號判決書中,認為係本諸「
量能課稅原則」的要求。
而從量能課稅理想的實踐而言,沒有營利事業願意發生呆帳損失,而利用呆帳損失來規
避稅捐,即使可以想像但難度也甚高,所以呆帳損失之核認,實務上不應過於嚴苛。
是以所謂「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成立時,應認僅係「稅捐法規範對於有關呆帳構成要
件事實之證明,所為證據方法的限制」,其本身並不具有「構成要件」之法律效力,不
得為判定呆帳是否實現之標準。
因此,此判決於裁判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的「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案例中,
以債權逾期「催收」作為,法律上並無「催收行為一定要在債務清償期屆滿二年以後為
之」限制,認為無論該催收行為係在債務清償期屆滿二年以後,或在二年期間之內,只
要債務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二年沒有還款,均應符合「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構成要件,
而發生認列呆帳的法律效果,故為納稅義務人勝訴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673號判決同本諸「量能課稅原則」要求,認為應收帳款與
應收票據債權於收款前,既存有帳款不能實現風險,其收益難謂已實現,故應依所得稅
法扣除備抵呆帳,始為正確估算價值。
是以營利事業收買他人的應收帳款,如附有追索權而不承擔其帳款不能實現風險者,即
不符合該法條扣除備抵呆帳規定。
此判決反面解釋,營利事業因經營業務收買他人應收帳款,如不附追索權而承擔其帳款
不能實現風險者,則應有所得稅法估列備抵呆帳適用。
以上判決皆認「呆帳損失」認列在於允當計算營利事業實際所得,進而達到量能課稅之
目標,惟稅捐稽徵機關在查核類此案件時,是否亦能秉持「量能課稅原則」而依法行政
,有待驗證。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陳志愷會計師及蔡文凱經理共同完成,本專欄每周一刊登)
【2005/09/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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