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股權 今年起課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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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已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科技公司員工,今年將首度面臨課稅問題。歷經長期協商後,財

政部官員表示,認購價與執行價的差額將列為員工個人的「其他所得」,並以「執行日」

為課稅時點。

財政部長林全昨 (30)日晚間批示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課稅方式的解釋函令,釐清課稅時

點與課稅所得分類的疑義。不過由於個人綜所稅已於今日開徵,賦稅署已另訂三個月的補

辦申報期限。

根據該解釋函令,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兩年的閉鎖期以後,是按執行價與認購價的差額,計

入員工其他所得來課稅,由於報稅期間已經展開,該函令也明定三個月的補報期限,最遲

須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申報。

此外,員工認股權憑證因屬於公司的酬勞成本,公司可選擇以公平市價或內涵價值法,擇

一認列為費用。不過該筆費用的認列以公司本身或分支企業為限,子公司因有獨立的帳本

資料,不在認列範圍內。

目前已有包括世界先進、神達、華邦電、友尚及南亞科技等多家高科技公司實施員工認股

權憑證制度,在結束兩年的閉鎖期後,在去年若已開始執行憑證轉換為股票者,則將於今

年首度面臨所得稅的申報問題。

這項解釋令最大爭點在於員工認股權按差額課稅,與員工股票紅利按面額課稅的方式不同

,未來股價若上漲,員工稅負將加重。也有業者認為,此舉對員工獎勵不足,將嚴重影響

優秀人才投入意願。

不過,在多次協商後,賦稅署仍傾向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差額入稅。也就是說,若認購價

為20元,兩年後執行日當天的收盤價為60元,員工必須將此40元的差額列為個人其他所得

申報,未來將持股出售時,則屬於證交所得,目前免稅,如有損失,也不得列報扣除。

【2004/05/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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