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課股票被強制變賣 須報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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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納稅人持有上市公司緩課股票,如因法院強制執行變賣,且經證券

集中保管公司集中保管者,即須依面額併入送保年度的所得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取得符合86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17條

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發行的記名股票,可免計入取得股票年度所得課稅,等到股

東將股票轉讓、送存集保或放棄緩課時,再併入行為年度所得課稅。

中區局審二科說,前述股票如屬分配87年度及以後年度盈餘或股利者,還要加計所含的可

扣抵稅額一併申報。

審二科指出,納稅人持有上市公司緩課股票,若有遭法院強制執行變賣,基於送存集保是

拍賣股票前的必要程序,雖非出於股東自願,仍須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併入送保年度所

得課稅,才不會被補稅送罰。

【2004/04/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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