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 您好,
我想請教關於台灣專利單一性的問題,案子情況如下:
一種利用目標基因以達到X目的之方法,該目標基因包含A、B、C、D、E、F六種。
審查員認為該X目的係為習知特徵,因此,使得該六個基因之間並無具備共同技術特徵,
應屬六個群組之發明,故,不具單一性。
問題如下:
1. 收到不具單一性之審查意見時,如欲提出分割案,於原申請案之修正申復中,
是否需將欲分割的部分之claim刪除?以克服原申請案之單一性的問題。
但如刪除原申請案欲分割之部分claim,是否會有禁反言的問題?
而導致無法提出分割案?
2. 承1,提出分割案之時間點,依專利法第33條規定,
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
故,會有幾個情況:
a. 辦理原申請案申復修正時(刪除不符合單一性部分,僅選擇一發明群組以續審)
,同時辦理其他發明群組之分割申請案。(這點我覺得應該是符合規定的)
b.辦理原申請案申復修正時(刪除不符合單一性部分,僅選擇一發明群組以續審)
,其他發明群組於再審查審定前提出即可?
(此點是我有疑問的地方,如刪除了欲分割的部分,
於審定前我再提出其他已被刪除的claim來提出分割案是否有問題?)
謝謝各位的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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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關於台灣專利單一性的問題,案子情況如下:
一種利用目標基因以達到X目的之方法,該目標基因包含A、B、C、D、E、F六種。
審查員認為該X目的係為習知特徵,因此,使得該六個基因之間並無具備共同技術特徵,
應屬六個群組之發明,故,不具單一性。
問題如下:
1. 收到不具單一性之審查意見時,如欲提出分割案,於原申請案之修正申復中,
是否需將欲分割的部分之claim刪除?以克服原申請案之單一性的問題。
但如刪除原申請案欲分割之部分claim,是否會有禁反言的問題?
而導致無法提出分割案?
2. 承1,提出分割案之時間點,依專利法第33條規定,
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
故,會有幾個情況:
a. 辦理原申請案申復修正時(刪除不符合單一性部分,僅選擇一發明群組以續審)
,同時辦理其他發明群組之分割申請案。(這點我覺得應該是符合規定的)
b.辦理原申請案申復修正時(刪除不符合單一性部分,僅選擇一發明群組以續審)
,其他發明群組於再審查審定前提出即可?
(此點是我有疑問的地方,如刪除了欲分割的部分,
於審定前我再提出其他已被刪除的claim來提出分割案是否有問題?)
謝謝各位的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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