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專欄》美國酬勞員工的方式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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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豐淦

除了本薪以外,美國也對員工提供各種酬勞方式,以鼓勵或招攬人才,本文茲對美國員工

酬勞方式,作一概括性討論。

一、自助計畫:員工可選擇全數領取薪資現金,或選擇部分領取薪資現金、部分自薪資扣

除保留備供各項福利支出(包括意外及健康給付等)。如員工選擇領取薪資現金,則該現

金部分要課稅;如員工選擇自薪資扣除保留備供各項福利支出,則自員工薪資扣除保留金

額不課稅,相關要點為:

1、員工於年初應將全年各項福利支出預計費用,告知僱主,由僱主自薪資中扣除,扣除

部分不課稅。

2、員工於發生上述各項福利支出時,直接向僱主領取當初自薪資扣除金額歸墊;亦即,

員工實質上利用未課稅薪資,來支付一些必要費用。

3、員工每年應儘量精準估計各項費用,因為至年底,自薪資扣除金額,如仍有尚未用完

金額,不得再取回。

二、薪資遞延計畫:依美國稅法規定,薪資遞延計畫可分為提列制及提撥制兩種,提撥制

較為複雜,現僅就提列制說明如下:

1、所謂提列制,是指僱主對員工當期服務,提出於未來某一日支付報酬的無擔保承諾。

當個人採用會計方法為現金收付制時,目前尚未收到報酬金額,自然不必課稅,達到遞延

稅負的效果。

2、薪資遞延計畫提列金額並無上限,且多半用於公司的高階主管。

3、僱主在未來實際支付之前,只需在帳上記錄一筆負債,不必實際支付或提撥。

三、限制型股票計畫:是類報酬方式,主要係為了給付員工所提供未來勞務而設計,茲說

明如下:

1、僱主與員工協議,股票交付員工後,在協議期內不得轉讓,如員工在協議期間之前先

離職,則僱主可依協議價收回。

2、雖然員工無法在協議期間轉讓股票,但該計畫常訂定逐期生效規定。例如,一定數量

股票(100股),員工每年可取得20%生效股票(即有權自由轉讓)。

3、常訂有善意離職條款,例如該計畫雖規定五年內若離職,則股票須依協議價賣回給僱

主;但如員工係善意離職者,則已生效股票則不受此限制。

4、屬於已生效股票衍生權利(如股利、配息或配股等),亦屬員工所有,並以收到當時

市價或收到現金為所得。

5、協議責任義務達成時,交付股票以當時市價扣除支付股票協議價承認所得。若屬逐年

生效,則逐年依生效比率承認所得。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2004/07/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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