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當IFPE已經近一年了
大家都知道撰寫說明書最重要的就是claim
大家都知道大原則是在不影響前案下claim越大越好
所以每次我都想很久如何朝這個方向撰寫
也花很多時間在這個地方下筆
但我發現有些IHPE或所內前輩要求的卻很簡單
只要比原揭露書略大一滴滴就好
比如只要求改為上位名詞就是略大了
甚至還遇過我寫一個裝置項一個方法項
但裝置項整個把我刪掉(在不增加費用下 越多獨立項不是越好嗎)
早知道我就簡單處理就好 省時間 大家都滿意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什麼看法
或者我的想法有什麼問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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