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捐贈政府不得列舉扣除 - 所得稅

By Delia
at 2004-09-03T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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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個人以債權捐贈政府,並不可以享有所得稅法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的權利,
捐贈債權者沒有減稅優惠。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的捐贈總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度內,可以列報列舉扣除額。但有關國防、勞
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表示,捐贈必須要確實能對受贈者發生受贈實益,如對受贈者而言,屬於尚未實現
的捐贈,就不能享有所得稅法所指捐贈抵稅的優惠。
因此,財政部對於納稅人以債權捐贈給政府者,縱使這筆債權的金額已經法院判決確定,
但債權能否獲得清償,何時獲得清償,都不確定。財政部強調,政府獲贈債權時並未實際
受有利益,國庫也沒有相對收入。捐贈債權者不得在捐贈年度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財部並指出,債權贈與政府後,債權即與原債權人分離,嗣後債權人是否獲清償,即與原
債權人(即贈與人)無關。同時事後政府縱有受領清償,也可能是因政府支出相關費用,
努力追討而來,最終政府是否實際獲取捐贈利益,國庫是否有淨收入,難以計算。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如有意捐贈政府,協助政府業務運作,財政部表示,應以金錢、實物
為捐贈,或等待其債權獲得清償後,再以獲償的現金捐贈給政府。如果是以未獲清償的債
權捐贈給政府,為了避免誤導民眾,財政部明訂,個人以債權捐贈政府,不得在申報綜所
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減稅。
【2004/09/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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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個人以債權捐贈政府,並不可以享有所得稅法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的權利,
捐贈債權者沒有減稅優惠。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的捐贈總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度內,可以列報列舉扣除額。但有關國防、勞
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表示,捐贈必須要確實能對受贈者發生受贈實益,如對受贈者而言,屬於尚未實現
的捐贈,就不能享有所得稅法所指捐贈抵稅的優惠。
因此,財政部對於納稅人以債權捐贈給政府者,縱使這筆債權的金額已經法院判決確定,
但債權能否獲得清償,何時獲得清償,都不確定。財政部強調,政府獲贈債權時並未實際
受有利益,國庫也沒有相對收入。捐贈債權者不得在捐贈年度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財部並指出,債權贈與政府後,債權即與原債權人分離,嗣後債權人是否獲清償,即與原
債權人(即贈與人)無關。同時事後政府縱有受領清償,也可能是因政府支出相關費用,
努力追討而來,最終政府是否實際獲取捐贈利益,國庫是否有淨收入,難以計算。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如有意捐贈政府,協助政府業務運作,財政部表示,應以金錢、實物
為捐贈,或等待其債權獲得清償後,再以獲償的現金捐贈給政府。如果是以未獲清償的債
權捐贈給政府,為了避免誤導民眾,財政部明訂,個人以債權捐贈政府,不得在申報綜所
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減稅。
【2004/09/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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