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的權利 - 專利

By Sarah
at 2010-01-11T15:23
at 2010-01-11T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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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過版上大大的回答後
老師也告訴我們答案了...
貼上來給大家參考一下
還是謝謝回答我的各位
一、智財權所有人可利用權利讓與之方式,允許他人使用自已的智財權,例如讓與
、授權或質押(例如向銀行貸款),但這種權利應不包括經政府(主管機關)強制授
權之部分,換言之,因政府強制授權或特許者,其擁有之智財權,即不通再讓與他人。
二、公平交易法第14條(如下)所規定之例外,即屬政府強制特許之權利,不得讓與、授權
或設質。
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止及其例外)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 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 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 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
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同行為者。
七、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 引述《netwang (虎虎)》之銘言:
: 這個題目是我在詹炳耀著作的「智慧財產權新論」上看到的
: 課本內文寫著
: 「公平交易法對於所有智慧財產權的動態行為提供一種最低層次的保障
: 使得其買賣、授權、設質與擔保等商業行為有一種最起碼的標準可提供。」
: 但是後面的習題卻出
: 『為什麼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 我覺得這個問題和內文很矛盾
: 且文中並沒有在對這個部分有其他著墨
: 所以有點搞混了....
: ※ 引述《chuangF (chuangF)》之銘言:
: : 來討論一下樓主的問題 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
: : 這個問題很大 而且我也沒在法條上看到這些名詞
: : 首先 權力(利)可不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 : 第一 權力的英文 power 權利 right
: : 權力 像是言論自由 集會自由 投票權 這些都是權力
: : 這些權力基本上不能讓與、授權與設質
: : 所以我不知道樓主所說的是權力還是權利
: : 第二 權利
: : 這個權利主要是指私法(民法)上的權利
: : 大致可以分為物權 和 債權 (這個說法太簡單了 勿戰)
: : 其中物權根據物權無因性的理論
: : 物品沒有處分權處分是可以允許的
: : 不過效力未定
: : 總而言之 公交法上的寫的是權利了話 基本上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 : 如果寫的是權力了話 就不能
: : 那因為公交法法條也沒有出現類似的名詞 所以我也不能確定什麼
: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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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四 ◢◥◥◣ΖzDJ安德烈 愛哭鬼 ∮美聲王子 ※ 為
● ●● ● 星次小█?????▌z ╭═══╮ ︽ ︽ ╭╰╰╮ ξζξ啥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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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亨▋> ╭圭╯ ♀獺》◥﹌馬﹌位窄
● ● ● ● ╚═╮║ ║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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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財權所有人可利用權利讓與之方式,允許他人使用自已的智財權,例如讓與
、授權或質押(例如向銀行貸款),但這種權利應不包括經政府(主管機關)強制授
權之部分,換言之,因政府強制授權或特許者,其擁有之智財權,即不通再讓與他人。
二、公平交易法第14條(如下)所規定之例外,即屬政府強制特許之權利,不得讓與、授權
或設質。
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止及其例外)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 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 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 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
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同行為者。
七、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 引述《netwang (虎虎)》之銘言:
: 這個題目是我在詹炳耀著作的「智慧財產權新論」上看到的
: 課本內文寫著
: 「公平交易法對於所有智慧財產權的動態行為提供一種最低層次的保障
: 使得其買賣、授權、設質與擔保等商業行為有一種最起碼的標準可提供。」
: 但是後面的習題卻出
: 『為什麼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 我覺得這個問題和內文很矛盾
: 且文中並沒有在對這個部分有其他著墨
: 所以有點搞混了....
: ※ 引述《chuangF (chuangF)》之銘言:
: : 來討論一下樓主的問題 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
: : 這個問題很大 而且我也沒在法條上看到這些名詞
: : 首先 權力(利)可不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 : 第一 權力的英文 power 權利 right
: : 權力 像是言論自由 集會自由 投票權 這些都是權力
: : 這些權力基本上不能讓與、授權與設質
: : 所以我不知道樓主所說的是權力還是權利
: : 第二 權利
: : 這個權利主要是指私法(民法)上的權利
: : 大致可以分為物權 和 債權 (這個說法太簡單了 勿戰)
: : 其中物權根據物權無因性的理論
: : 物品沒有處分權處分是可以允許的
: : 不過效力未定
: : 總而言之 公交法上的寫的是權利了話 基本上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 : 如果寫的是權力了話 就不能
: : 那因為公交法法條也沒有出現類似的名詞 所以我也不能確定什麼
: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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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0-01-12T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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