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些版友詢問:媽媽依附在爸爸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保費由爸爸的薪資中扣繳,
兒子想要扶養媽媽,問說能否申報列舉媽媽的健保費支出?......等類似問題,財政部
終於在今天發布新聞稿,對於類似問題,從法理上加以說明。 請參考:
【全民健康保險費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
《賦稅》2007/5/23
財政部表示,近來屢有民眾詢問有關納稅人(某甲)為眷屬(其父乙)投保全民健
康保險所繳納的保險費(簡稱健保費),如該眷屬由另一納稅人(甲的兄弟丙)申
報為扶養親屬,則該眷屬的健保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何列報扣除的問題
,該部特別加以說明。
該部指出,自95年度起,健保費可以全數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不受金額限制。惟
由於我國綜合所得稅是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戶的收入及該申報
戶合於規定的實際支出合併申報的制度,所以,申報戶受扶養親屬的健保費,必須
是該申報戶內成員所給付,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以上例說明,如甲申報乙為扶養親屬,因為乙的健保費是由甲繳納,甲自得申報扣
除;如乙是由丙申報扶養,因乙的健保費是由甲繳納,依前述所得稅法第17條各項
列舉扣除是以申報戶內合於規定的實際支出為限的精神,以丙為納稅義務人的申報
戶並未負擔乙的健保費,故丙不能申報列舉扣除乙的健保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8988&ctNode=84&mp=1
所以,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與納稅義務人是同一申報戶內(亦即健保費必須是該申報戶內
成員所給付),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反之,當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縱然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被保險人
,惟因其健保費並非由納稅義務人(及其申報戶內成員)所支付,自不得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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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為扶養親屬,則該眷屬的健保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何列報扣除的問題
,該部特別加以說明。
該部指出,自95年度起,健保費可以全數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不受金額限制。惟
由於我國綜合所得稅是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戶的收入及該申報
戶合於規定的實際支出合併申報的制度,所以,申報戶受扶養親屬的健保費,必須
是該申報戶內成員所給付,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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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如乙是由丙申報扶養,因乙的健保費是由甲繳納,依前述所得稅法第17條各項
列舉扣除是以申報戶內合於規定的實際支出為限的精神,以丙為納稅義務人的申報
戶並未負擔乙的健保費,故丙不能申報列舉扣除乙的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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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所給付),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反之,當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縱然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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