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想,我是不是有所誤解?
我的認知是三種算出來都一樣耶~ (個人數學很差..也是有可能弄錯了)
能否有人舉例說明一下,幫我釐清我的錯誤認知.
麻煩大家了~
※ 引述《efreetia (007)》之銘言:
: 請問目前夫妻的計稅方式有變更嗎?
: 我看過書本說有三種方式計算
: 1.合併 2.以夫為主 3.以妻為主
: 2跟3是把夫或妻拉出來扣除薪資特別扣除及免稅額,然後計算稅額
: 再併入主體的夫或妻的應納稅額中
: 不知道目前有沒有變動呢?
: 因為我看到有題目直接把二者合併起來課稅,現在腦中很混亂
: 以上,感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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