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期 新法 VS 舊法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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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po5566 (踢波伍伍陸陸)》之銘言:
: ※ 引述《airplane0525 (該是時候了)》之銘言:
小弟文字表達不佳,所以稍微調整一下論述方法

煩請先進指教!

新穎性優惠期為一法定排除單一時點引證之事由
如申請人依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第1~4款聲明:
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則有2種情況

1.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不像(具新穎性/進步性)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會"以其為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引證

2.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像(不具新穎性/不具進步性
;專利法第22條第1,2項)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得"作為有效之引證(新專利法第22條第3項)

就其結果而言非1即2

所以新穎性優惠期僅為引證之有效性而言(適不適格)

該公開之事實與本案申請專利範圍應無關係!

: 主張優惠期,是說當「申請專利之發明」有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的情形時,
: 可以排除該公開事實作為認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的引證案。
: 不主張,連排除的機會都沒有(非出於本意之洩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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