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結構商品 分離課稅10% - 所得稅

By Sandy
at 2008-03-20T23:26
at 2008-03-20T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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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好像報導過
海外所得如果要課稅 是所得超過100萬以上的部分才要課
這篇好像沒提到
那是指說 不管海外所得多少 都要課10%的稅嗎?
※ 引述《specialist (臨界點)》之銘言:
: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 金融商品課稅趨於一致化。行政院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結構型商品、短期
: 票券、金融商品證券化與債券附買回交易的投資收益,自明年起,個人投資人一律採分離
: 課稅,稅率統一為10%;公司等營利事業則全數合併申報,按25%稅率繳稅。
: 財政部強調,金融商品課稅一致化後,部分衍生性金融商品,如結構型商品,若商品連結
: 海外並出現投資收益,個人不再享有海外所得免稅優惠,亦應一併按10%稅率分離課稅。
: 行政院會在昨(19)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主要修正內容乃延續上屆立委任期
: 送交立法院、但未完成審議的條正內容,除短票、債券附買回交易與證券化商品之外,此
: 次修法通過的條文,新增個人購買結構型商品的投資收益,也改按10%稅率分離課稅;公
: 司等營利事業則維持合併課稅。
: 行政院通過的修法內容包括:一、自98年1月1日起,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的利息所得暨
: 以各種債券、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個人均按10%分離課稅
: ,營利事業一律採合併計稅。二、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由五年放寬為十年。
: 目前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所得應分別按財產交易損益或利息
: 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按6%到40%不等稅率課稅,因此形成交易對象不同,所得
: 人稅負即不同的現象。
: 基於金融商品稅負衡平性考量,財金兩部取得共識,決定修法將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
: 的所得認屬為其他所得,與其他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統一按10%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 財政部說,今年內若能完成修法,預定98年1月1日起即可適用。
: 結構型商品改採分離課稅,對個人投資人產生的衝擊較大。由於結構型商品多數連結海外
: ,產生的收益往往被歸屬為海外所得,依法享有免稅。但採取分離課稅後,結構型商品的
: 投資收益,就要按其收益淨額課稅。縱使結構型商品的投資收益主要來自海外,也需繳納
: 10%所得稅。
: 【2008/03/20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651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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