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金融商品利息所得一律課稅10% - 所得稅

By Charlotte
at 2008-03-19T16:44
at 2008-03-19T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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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金融商品利息所得一律課稅10%
(中央社記者吳素柔、溫貴香台北十九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明定各類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稅
率,一律以百分之十課徵,但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方式,營利事業則併入營利事
業所得額課稅。修正草案獲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歷年來市場對債券、票券的賣出及買回,視為個別買賣,導致
投資人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價差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而免稅。
財政部說,為維護租稅公平,兼顧金融市場發展與稽徵作業簡便,此次修法
有關個人以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
易的利息所得,規定按百分之十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至於營利事業所得部分,明定營利事業持有各種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取得
的利息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另外,基於兼顧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金融商品稅負衡平,個人與證券商或銀
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認屬其他所得,與其他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都
按百分之十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財政部並表示,現行不論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無適用投資抵減,都按獲
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百分之十,作為扣繳稅款計算基礎,造成國庫補貼國外
投資人情況;因此,此次也修正為應按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實際繳納百分之
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作為計算基礎,以符兩稅合一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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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素柔、溫貴香台北十九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明定各類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稅
率,一律以百分之十課徵,但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方式,營利事業則併入營利事
業所得額課稅。修正草案獲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歷年來市場對債券、票券的賣出及買回,視為個別買賣,導致
投資人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價差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而免稅。
財政部說,為維護租稅公平,兼顧金融市場發展與稽徵作業簡便,此次修法
有關個人以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
易的利息所得,規定按百分之十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至於營利事業所得部分,明定營利事業持有各種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取得
的利息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另外,基於兼顧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金融商品稅負衡平,個人與證券商或銀
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認屬其他所得,與其他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都
按百分之十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財政部並表示,現行不論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無適用投資抵減,都按獲
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百分之十,作為扣繳稅款計算基礎,造成國庫補貼國外
投資人情況;因此,此次也修正為應按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實際繳納百分之
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作為計算基礎,以符兩稅合一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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