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影片課稅 業者盼暫緩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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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要對企業進口國外影片時,支付給外國影片供應商的費用課徵20%的權利金所得稅

,因為正反意見分歧,行政院新聞局建議延至96年再課稅,國內片商則反映一旦課稅,將

無法轉嫁20%的稅負,為此,財政部同意再溝通課稅原則。

財政部原本預定要自今年10月1日起就對外國片商取自國內進口影片業者的所得課稅,但

為與片商充分溝通,昨(26)日召開公聽會時,國內片商指出,許多國外影片都是登記在

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國,因此一旦課稅,外商的20%所得稅將直接轉嫁給台灣的進口片商

或消費者負擔,希望財政部考慮片商實質面臨稅負加重的情形,暫緩課稅決定。

不過,財政部認為,財政部在68年間所做的解釋明顯違反稅法精神,因此昨天的會中雖未

做成結論,但仍認為有必要對外國影片供應商課稅。行政院新聞局則建議,若要課稅應延

後至民國96年再實施。財政部表示,有關實施時間與課稅方式,將再與業者溝通後決定。

據財政部估計,一旦確定對外國影片課稅,一年內可以增加的稅收約為3億元。這項課稅

措施若發布施行,包括無線電視、有線電視的影片頻道、美商八大片商與國內如中影公司

等純影片業者都將受到影響。

財政部曾在民國68年發布行政命令,規定「營利事業進口國外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

僅供一定期限放映者所支付之費用,尚不屬權利金性質,國外營利事業所得該款項,免予

課徵所得稅。」這道行政命令保障包括美商八大片商在內的外國影片,擁有超過25年的免

稅優惠。

據瞭解,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自國外進口影片已無進口數量的限制,財

政部允許外國影片進口後只要符合不重製的原則,即可享有免稅的優惠,不但讓國內的沖

映業者處於不利的局面,這項獨厚外國影片的行政命令,亦使國片相對失去競爭優勢。

財政部經與行政院新聞局溝通後,認為有必要重新規範目前外國影片的免稅優惠。鑑於國

外對於進口影片給付的費用,都視為權利金課稅,財政部指出,未來國內片商自國外進口

影片時,外國片商若在台灣沒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分支機構,即要由國內影片業者按支付

的費用課徵20%所得稅,不再准其免稅。

【2004/08/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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