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員工投保的扣抵額 - 所得稅

By Ethan
at 2008-11-10T19:37
at 2008-11-10T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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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財稅30220號如下:
要保人如係營利事業,其以職工為被保險人所付之保險費,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如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本人,而被保險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為
納稅義務人時,被保險人既未支付保險費,自不得申報扣除。
那台財稅第790092902號函如下: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超過新台幣2千
元轉列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得比照本部68年5月3日台財稅第32831號函規定,由該
營利事業依據保險業提供之明細表,分別發給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保險費證明,員工辦理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選用列舉扣除,自可據以申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時,被保險人既未支付保險費,自不得申報扣除。
那台財稅第790092902號函如下: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超過新台幣2千
元轉列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得比照本部68年5月3日台財稅第32831號函規定,由該
營利事業依據保險業提供之明細表,分別發給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保險費證明,員工辦理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選用列舉扣除,自可據以申報扣除。
請問一下大大:上面兩條說明的內容怎看起來有矛盾阿...
若是要保人為企業 被保險人為員工 那企業為員工投保一般保險跟團體?
保險 扣除額會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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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如係營利事業,其以職工為被保險人所付之保險費,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如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本人,而被保險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為
納稅義務人時,被保險人既未支付保險費,自不得申報扣除。
那台財稅第790092902號函如下: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超過新台幣2千
元轉列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得比照本部68年5月3日台財稅第32831號函規定,由該
營利事業依據保險業提供之明細表,分別發給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保險費證明,員工辦理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選用列舉扣除,自可據以申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時,被保險人既未支付保險費,自不得申報扣除。
那台財稅第790092902號函如下: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超過新台幣2千
元轉列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得比照本部68年5月3日台財稅第32831號函規定,由該
營利事業依據保險業提供之明細表,分別發給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保險費證明,員工辦理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選用列舉扣除,自可據以申報扣除。
請問一下大大:上面兩條說明的內容怎看起來有矛盾阿...
若是要保人為企業 被保險人為員工 那企業為員工投保一般保險跟團體?
保險 扣除額會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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