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抵減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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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atxp4869 (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考題] 投資抵減的問題
時間: Thu Nov 6 22:47:50 2008

1.考試類別:財稅行政


2.科目:稅務法規


3.目前參考用書與章節:王建火宣租稅法課本第30版第234頁


4.題目: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 投資抵減的問題


5.想法:

法條原文:(A)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

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B)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

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

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A跟B自己標是為了方便說明)

我舉個例子請板友看看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麻煩了

X1 X2 X3 X4
研究發展支出(單位:萬) 5000 4000 5500 3000

營所稅額(單位:萬) 2000 3000 6000 8000

根據A段的說法 我認為5000*0.35=1750 又根據該條第三項說以所得稅額50%為限

故2000/2=1000<1750 所以X1年只需繳1000萬的營所稅

而於X2年剩750<1500(=3000/2) 故可全數抵繳 X2年營所稅=3000-750=2250

而根據B段的說法 X3年的5500大於X1與X2年研究發展支出之平均數4500

其超過部分為1000 一半是500 所以X2年營所稅又可以減掉500

X2年營所稅=3000-750-500=1750 我這樣算對嗎@@? 對文字的理解有錯誤嗎?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m(__ _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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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 he go?"
(他去了嗎)
"Ye~~~~s!!He did!!"
(是的!!他去了>////<)
"He punched out fifteenth!!!!!"
(他打倒了第十五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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