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規定:
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
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我的問題是:什麼叫做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本來屬於扶養親屬免稅額,為何又要一併記入基本所得額??
以上,謝謝。
--
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
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我的問題是:什麼叫做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本來屬於扶養親屬免稅額,為何又要一併記入基本所得額??
以上,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