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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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

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有前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所得者,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

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我的問題是,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第5款,本就所得超過300萬元者,課以

40%之累進稅率。


那所得稅法第5條, 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要怎麼適用呢?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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