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 將嚴查 - 所得稅

By Faithe
at 2004-06-07T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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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為統一各國稅局處理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原則,已發布命令,要求各稅局對無進
貨事實的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時,如其前三年所得稅申報案件屬
於書面審核,須一併往前追查三年的所得稅。
財政部已經訂定營業人取得不實憑證作為進項憑證或成本費用憑證處理原則,將要求五區
國稅局依此原則做為調查企業以虛設行號發票報稅的違章案件。目前,各國稅局均已將查
調虛設行號發票列為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作業計畫,做為年度查稅的重點計畫。
根據財政部所訂的處理原則,主要重點包括:
一、所謂「不實憑證」的認定是指: 無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統一發票或偽造變造的統
一發票,或其他營業人虛開的憑證,均屬不實憑證的範圍。
二、無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者,其前三年度申報件如屬書面
審核(查)核定者,應一併調帳查稅。
三、無進貨事實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如不能確認列報於成本或費用,可直接自成本項下
剔除,但免造成少數成以少數成本即能大量銷貨或產製的情形,剔除虛設行號發票後的營
業淨利,若大於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的營業淨利,其營業淨利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四、有進貨事實的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時,營業人如能確實證明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
銷貨的營業人,並查明已繳交進項稅額者,除補稅外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免
處漏稅罰。無法證明已繳交進項稅款者,則需在稅捐稽徵法第44條,以及營業稅法第51條
第5款中,擇一從重處罰。
五、有進貨事實的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時,應按當年度該項貨品的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
成本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六、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微小或無調帳查核必要者,得視案情簽請免調帳查稅。
七、取得不實憑證的刑責處罰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偵辦,但無法查得有
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的直接證據者,免移送法院偵辦。
【2004/06/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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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統一各國稅局處理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原則,已發布命令,要求各稅局對無進
貨事實的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時,如其前三年所得稅申報案件屬
於書面審核,須一併往前追查三年的所得稅。
財政部已經訂定營業人取得不實憑證作為進項憑證或成本費用憑證處理原則,將要求五區
國稅局依此原則做為調查企業以虛設行號發票報稅的違章案件。目前,各國稅局均已將查
調虛設行號發票列為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作業計畫,做為年度查稅的重點計畫。
根據財政部所訂的處理原則,主要重點包括:
一、所謂「不實憑證」的認定是指: 無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統一發票或偽造變造的統
一發票,或其他營業人虛開的憑證,均屬不實憑證的範圍。
二、無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者,其前三年度申報件如屬書面
審核(查)核定者,應一併調帳查稅。
三、無進貨事實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如不能確認列報於成本或費用,可直接自成本項下
剔除,但免造成少數成以少數成本即能大量銷貨或產製的情形,剔除虛設行號發票後的營
業淨利,若大於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的營業淨利,其營業淨利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四、有進貨事實的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時,營業人如能確實證明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
銷貨的營業人,並查明已繳交進項稅額者,除補稅外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免
處漏稅罰。無法證明已繳交進項稅款者,則需在稅捐稽徵法第44條,以及營業稅法第51條
第5款中,擇一從重處罰。
五、有進貨事實的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時,應按當年度該項貨品的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
成本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六、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微小或無調帳查核必要者,得視案情簽請免調帳查稅。
七、取得不實憑證的刑責處罰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偵辦,但無法查得有
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的直接證據者,免移送法院偵辦。
【2004/06/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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