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售屋虧損 須自行舉證成本 - 稅務

By Edwina
at 2004-06-03T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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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讀者問:
售屋要申報售屋所得稅,也瞭解依法申報售屋所得同時,應提出當年買進已出售房屋的原
始成本,但我要出售的房屋,是將近20前買進的,我應該要如何證明其當時的購屋成本呢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出售房屋會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民眾依法要能夠提示買進、賣出房屋的成本與售價,如果
買進成本低於售出價格,差額就是售屋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中合併申報。
反之,如果售屋成本高於售價,產生的虧損也可以列入財產交易損失,並可與當年度的其
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
所以說,民眾如果是虧本賣屋,就一定要自行舉證購入成本,否則稅捐機關不會採認民眾
的售屋損失。甚至於會依照財政部訂頒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核算售屋民眾的所得。
無法自行舉證購屋成本,如果不是虧本賣屋,仍可依照財政部每年頒布的售屋財產交易所
得額核算所得後,再併入其他綜合所得合併申報。如果是虧本出售房屋,最好還是要自行
舉證成本,否則就會被稅捐機關認為有售屋所得並課徵所得稅。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2004/06/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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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讀者問:
售屋要申報售屋所得稅,也瞭解依法申報售屋所得同時,應提出當年買進已出售房屋的原
始成本,但我要出售的房屋,是將近20前買進的,我應該要如何證明其當時的購屋成本呢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出售房屋會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民眾依法要能夠提示買進、賣出房屋的成本與售價,如果
買進成本低於售出價格,差額就是售屋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中合併申報。
反之,如果售屋成本高於售價,產生的虧損也可以列入財產交易損失,並可與當年度的其
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
所以說,民眾如果是虧本賣屋,就一定要自行舉證購入成本,否則稅捐機關不會採認民眾
的售屋損失。甚至於會依照財政部訂頒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核算售屋民眾的所得。
無法自行舉證購屋成本,如果不是虧本賣屋,仍可依照財政部每年頒布的售屋財產交易所
得額核算所得後,再併入其他綜合所得合併申報。如果是虧本出售房屋,最好還是要自行
舉證成本,否則就會被稅捐機關認為有售屋所得並課徵所得稅。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2004/06/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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