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專利

By Mary
at 2010-11-25T00:15
at 2010-11-25T00:15
Table of Contents
其實是通通樂(誤)
根據敝所解釋及對外公告 sipo 那邊的規定
其實在先申請案如果是台灣案,申請人國籍是沒有限制的
但如果後案為大陸案,並要主張台灣案優先權,
必須該大陸案申請人至少有一為台灣國籍才行
這段其實是這樣解釋的(茶)
當然也是有應對的方法 只是就頗麻煩這樣...XD
以上請參考,有錯並請指正,謝謝囉~~~
※ 引述《m1a1n1 ( )》之銘言:
: 聽說幾天前IPO曾找了幾家大型事務所通通氣(還是通通風?)
: TIPO對於台灣案主張大陸優先權會遵循WIPO互惠原則
: 但SIPO對於大陸案主張台灣優先權竟有申請人國籍的限制
: 亦即台灣案申請人之一必須是台灣人或大陸人
: 因此對於國外申請人(無台灣籍或大陸籍)先在台灣提申的專利案
: 之後在大陸申請時似乎無法主張台灣優先權
: 不知消息是否正確?
: ※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銘言:
: : TIPO....首頁連結 點進去
: :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878
: : 核釋受理大陸地區專利、商標優先權之規定
: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 : 發文字號:智法字第09918600590號
: : 主旨:配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中華民國99年9月12日生效,於協議
: : 生效日起第一次在大陸地區依法申請之專利、商標申請案,自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起,
: : 得依專利法第27條、商標法第4條規定主張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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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敝所解釋及對外公告 sipo 那邊的規定
其實在先申請案如果是台灣案,申請人國籍是沒有限制的
但如果後案為大陸案,並要主張台灣案優先權,
必須該大陸案申請人至少有一為台灣國籍才行
這段其實是這樣解釋的(茶)
當然也是有應對的方法 只是就頗麻煩這樣...XD
以上請參考,有錯並請指正,謝謝囉~~~
※ 引述《m1a1n1 ( )》之銘言:
: 聽說幾天前IPO曾找了幾家大型事務所通通氣(還是通通風?)
: TIPO對於台灣案主張大陸優先權會遵循WIPO互惠原則
: 但SIPO對於大陸案主張台灣優先權竟有申請人國籍的限制
: 亦即台灣案申請人之一必須是台灣人或大陸人
: 因此對於國外申請人(無台灣籍或大陸籍)先在台灣提申的專利案
: 之後在大陸申請時似乎無法主張台灣優先權
: 不知消息是否正確?
: ※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銘言:
: : TIPO....首頁連結 點進去
: :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878
: : 核釋受理大陸地區專利、商標優先權之規定
: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 : 發文字號:智法字第09918600590號
: : 主旨:配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中華民國99年9月12日生效,於協議
: : 生效日起第一次在大陸地區依法申請之專利、商標申請案,自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起,
: : 得依專利法第27條、商標法第4條規定主張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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