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律師考試心得分享 - 專利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0-11-23T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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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tudyabroad 看板 #1Cwt71Us ]

作者: movier (I am movier) 看板: studyabroad
標題: Re: [分享] 加州律師考試心得分享
時間: Tue Nov 23 15:48:15 2010

感謝sunfan版友詳細的分享
有一點須先強調
我在原文說:"即將成為美國專利律師"
並沒有提到註冊(Registered)二字
亦即 我並沒有說自己會成為"Registered patent attorney"
缺少Registered這個字 我並不覺得自己的說法是questionable的
sunfan版友也是學美國法律的 一定知道少一個字差很多

sunfan版友說的Lacavera案我之前有讀過
它說:PTO可以只給外國人limited recognition
但我們今天的爭議在於:
通過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國人能否自稱專利律師?
Lacavera案似乎不全然相關

以下不是法律意見 只是個人的一點想法 有錯還請海涵

sunfan版友似乎認為
在USPTO沒准許自己自稱專利律師的情形下
自稱專利律師就是questionable的作法
(我把這個questionable解釋為legally或是ethically questionable)

我的淺見是
美國專利律師(patent attorney)=可以執行專利業務的美國律師
加州律師+USPTO limited recognition
確實將賦予我"可以執行專利業務的美國律師"這個身分
只要沒有任何法律說: 州律師+USPTO limited recognition不准自稱專利律師
(請注意 PTO官員的信不算法律)
則我認為自稱專利律師並無不妥
因為這沒明確違反法律或是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當然 在律所網站的bio會說清楚自己是limited recognition
但在名片上或是口頭跟客戶自稱專利律師
(或甚至在台灣的PTT跟版友說自己即將成為專利律師)
我實在看不出在法律上有什麼questionable的地方?
(另外 我覺得跟客戶自稱專利律師 也不會有誤導客戶的嫌疑)

當然 若sunfan版友所說的questionable並非指legally或是ethically questionable
則我認同 畢竟你可以question我對專利律師的定義 我確實拿你沒轍
但另一方面
通過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國人要自稱專利律師
只要不違法 相信任何人也是拿那位外國人沒轍

另外 有心人可以細讀37CFR11.6(a)(b)(c)很短的全文
正如sunfan版友指出 PTO官僚的解釋非常不合邏輯
即使有無聊的人閒著沒事
把"通過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國人自稱專利律師"這件事
鬧上法院或State Bar的ethics committee
我也不覺得那位外國人會被判違法或是被懲處(這案子大概只會被dismiss)
而在這樣的判例出來前 我實在很難接受"questionable"這頂帽子

值得一提的是
Lacavera案提到的那位外國人
(她通過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
Patently-O上的文章及其他網頁似乎也把她稱為"Patent attorney"
http://www.patentlyo.com/patent/2006/02/alien_patent_at.html
http://www.patentbuddy.com/Attorney/Profile/Catherine/C/Lacavera/59830/35407
(當然 這些網頁是全無法律效力的)

坦白講
我好心花超多時間PO文章分享心得
sunfan版友卻劈頭給我一連串的質疑
並說我的作法是questionable的
我的感覺真的很差

但畢竟這是大家理性討論的空間
sunfan版友似乎是出自好意 也分享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及看法
(雖然我從原推文中看不出絲毫的好意)

我必須承認自己受益良多
所以還是謝謝sunfan版友的熱心指教

※ 引述《sunfan (.............)》之銘言:
: 針對跟USPTO打交道這件事....
: 以及我之前的推文
: 我的本意只是分享我這一年多來的經驗以及我目前的一些疑問
: 以下補充幾點:
: 1. 沒錯, 之前我在板上提到沒有offer letter不能考試的事情, 的確USPTO給我的
: 說法前後反覆, 但因為之後板上有人回覆更正了我的訊息, 我也就沒有再回po更正
: 2. 後來我也很開心的去參加Patent Bar Exam, 並且通過考試
: 3. 考試之後的註冊手續, 前後真的搞了一年; 因為我以OPT, 但為Intern受雇的資格
: 提出申請, 屢屢被拒, 前後來來回回被拒了差不多有五六封信; USTPO開出來的條件
: 是(1)你的公司要有其他的patent practitioner, 並且向USPTO註冊為你的工作所需
: 才可以申請Limited Recognition; 或者是(2)你受雇於專利申請人,你的工作是幫他
: 申請專利
: 4. 但很不幸, 雖然我一直強調我符合第(2)個條件, 但USPTO死都不讓我註冊;不過原
: 因也很有可能因為我是"unpaid intern", 因為他要求要有公司信件, W4 form, pay
: stub等等的"充分"證據才可以!!!
: 5. 而且最糟糕的是, 還必須面臨法條(37 CFR 11.9(b)(c)上說明的, 通過後兩年內沒
: 註冊, 就要重考= =||
: 6. 以目前來說, "考試資格"限制放寬了, 而也的確法條上或判例上關於"考試資格"
: 的部分, 是模糊地帶; 但關於"註冊資格", 則仍是有相關法條可循
: 7. 例如37 CFR 11.6(a)(b)(c), 如果說11.6(a)的"lawfully resides in US"包含了
: 沒有公民或者是沒有綠卡的人士, 那麼11.6(c)專門針對"foreigner"的規定不就顯得
: 非常奇怪嗎? 而且在11.6(c)中也特別強調, 若foreigner一結束在美reside, 那麼
: limited recognition也就結束了; 故11.6(a)中的"lawfully resides"跟11.6(c)中的
: foreigner的reside,應是有所區分的
: 8. 另外,除了法律外, 也有判例可循, 例如2006年差點鬧到最高法院的:
: Lacavera v. Dudas, 441 F.3d 1380, CAFC就認為USPTO對於只發給foreigner
: Limited recognition並無濫權....其他還有一些相關案例列於USPTO給我的信中
: (In re Dupont, 185 USPQ 372; In re Gresset, 189 USPQ 350; Official Gazette,
: 1052 OG 4..等), 我沒一個個看, 有志者可慢慢調查~~; 不過目前Lacavera一案在
: Westlaw中並非"紅旗"狀態...應該是沒有被嚴重推翻吧?
: 9. 只是我現在比較不了解的是, 基本上我們是遵循37 CFR 11.9(b)作limited recognition,
: 但11.6(c)中又提到foreigner只能register as an agent? 所以針對"limited recognition"
: 的狀態, 我認為能否自稱為註冊的美國專利律師, 以目前來說, 的確是questionable
: issue according to the law for NOW.
: 10. 我本人目前仍舊在申請註冊中, 雖然這次我提交了Pay stub, Valid H1b Visa, W4
: form, 還是又被刁難了~~本周USPTO又打電話來, 叫我要把整個申請 H1B package寄去
: 11. 電話中, USPTO提到, 如果我在申請H1B的petition letter中, 無法顯示我的工作
: 是申請專利(ex: 作專利搜尋), 而向USPTO申請註冊非為必要, 一樣會拒絕我註冊
: 12. 所以目前在等待的期間,也不知道USPTO會再出什麼招? 但我也有在我的信中, 詢問
: Limited Recognition又有State attorney license的外國人, 到底可不可以自稱為專利
: 律師的問題, 因為執業過程中, 如果不清不楚的就直接對外號稱專利律師, 我實在很怕
: 會有什麼Ethics上的問題, 也許是我擔心太多太掃興~~不過我想還是小心一點好;
: 也的確這個Issue如同推文所說, 阿不就註冊看看就知道了, 但目前法律條文對Limited
: Recognition狀態解釋並不太清楚, 仍舊是一個可以討論的Issue, 我會繼續向USPTO確認
: 13. 最後, Movier仁兄勇往直前的法律人精神實在令人敬佩不已, 不管是用APA去據理力
: 爭,或憲法層級來挑戰CAFC所下的判例, 都相當令人期待; 如果您成功了, 請與大家分享
: 成果, 那麼很多通過兩個考試的外國人, 就可以馬上註冊成為正式的專利律師了, 而不
: 用苦苦等候該死的綠卡...........................
: 14. 但在CAFC判例還沒有被推翻之前…外國人最好在申請Limited Recognition時,
: 乖乖提供W4 Form, Pay Stub, Valid Working Visa 與Visa 申請包裹…..應該就能一
: 次拿下Limited Recognition Number…而不用面臨漫長的補件與魚雁往返…浪費時間
: 精力與金錢!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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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0-11-28T08:58
相信m大上ptt這麼久 也明白上面甚麼人都有
anyway 很感謝您的經驗分享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10-12-01T08:44
多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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