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臺北市國稅局澄清知名服飾店補稅罰鍰之 … - 稅務
By Hedwig
at 2010-02-27T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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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ccounting 看板]
作者: ZZZZ0 (問號)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臺北市國稅局澄清知名服飾店補稅罰鍰之 …
時間: Thu Feb 25 02:28:44 2010
※ 引述《huangkai (阿凱)》之銘言:
: http://goo.gl/UYDX
: 臺北市國稅局澄清知名服飾店補稅罰鍰之爭議
: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223 18:07:3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某報報導有關HANG TEN
: 等4家服飾店,被國稅局以「逃漏稅」名義處罰,該等公司行政救濟官司敗訴後揚言退出
: 臺灣市場,經瞭解係營業人對法規認知有誤所造成。
: 該局說明,服飾店與合作店簽約設立門市,銷售其自有品牌產品,合作店僅提供門市場地
: ,但無人事、經營及管理之權限,一切營運皆由服飾店負責,經營主體為該服飾店,由其
: 銷售貨物與消費者並收取貨款,依規定應由服飾店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另服飾店使用店
: 面所支付予房東之代價,屬租金性質,係為另一個交易事實,應另由收取租金者開立發票
: 交付該服飾店。二項個別營業行為應分別依規定開立發票,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惟該服飾
: 店將應收取之貨款與應給付之租金相互抵銷後,僅就差額開立發票,顯然將二個交易模式
: 混同,造成短開發票致逃漏稅捐,實係錯誤租稅規劃所致。
: 該局指出,有關該等案件經該局於92年及93年查核補稅裁罰後,曾陸續多次發布新聞稿提
: 醒納稅義務人,且自92年以後,該等服飾店已依營業稅法規定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
: 稅。今因知名服飾店對該局核定補稅裁罰不服,歷經多年行政救濟程序(即復查、訴願、
: 行政訴訟)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9月駁回而告確定,該局任事用法並無違誤。惟該服
: 飾店仍不服復於同年12月申請重開行政程序遭否准而再次掀起本案欠稅爭議。
: 該局強調,營業稅法對不同銷售型態有開立統一發票之明確規範,營業人應依交易事實、
: 經營主體依不同階段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為免課稅爭議,該局呼籲營業人就經營模
: 式如有稅法適用疑義,請洽詢所轄國稅局或其分局、稽徵所,避免觸法,以維權益。
: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727)
看到推文有些說會計師很厲害之類的,就忍不住出來。以下有點長,不喜直接end…XD
首先,要對加值型營業稅有點概念,才知道這些港商有多會叫,那就簡述一下。
加值型,顧名思義,針對加值部分課稅,5%,A廠從地上挖東西賣給B廠,B廠賣給我
A 廠 B廠 我
銷售金額 20 100
銷稅額 1 5
成本 x 20
進稅額 x 1
-------------------------
賣貨收的錢 21 105 我付錢 105
交給國稅局 1 4
〢
(銷稅–進稅)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售價105中,總共有5元進了國稅局,而100才是這個商品的價值
價值×1.05=售價
總加值就是指A廠20-0=20及中間B廠那個100-20=80的部分合計100=價值
最後消費者因為消費而付出的稅就是總加值100×稅率
因此營業稅不是因為營業才有的稅,它事實上是消費稅!
接下來就說明這個案子國稅局的看法跟會計師的看法,還有實際上港商做了什麼事。
(先假設港仔賣衣服不用進貨成本,但有租金成本,而地主出租土地本來就沒有進貨成本)
1.國稅局認為正確的做法
港仔賣衣服105元,應該自己開發票。地主出租土地也要開發票。
地主租地->港仔賣衣->我
銷售金額 20 100
銷稅額 1 5
成本 x 20
進稅額 x 1
-----------------------------
賣衣收錢 105 我付錢105元
租地收錢 21
地主加值20
港仔加值80
交給國稅局 1 4 =>5=(20+80)×0.05
2.港仔的做法(會計師之所以認為沒漏稅的說詞)
港仔賣衣->地主賣衣->我
銷售金額 80 100
銷稅額 4 5
成本 x 80
進稅額 x 4
-----------------------------
賣衣收錢 84 105 我付錢105元
租地收錢
地主加值20
港仔加值80
交給國稅局 4 1 =>5=(20+80)×0.05
港仔之所以開84元的發票,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賣105的衣服給地主,再由地主賣出去,
所以他開了發票84元(要收的105元–要付的租金21元)
會計師認為國稅局都是收5元,何來漏稅???
3.漏稅?
港仔要認為自己賣衣服給地主,地主再賣出去,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應該要這樣做:
(新聞中百貨業是這樣做)
地主租地->港仔賣衣->地主賣衣->我
銷售金額 20 100 100
銷稅額 1 5 5
成本 x 20 100
進稅額 x 1 5
---------------------------------------
賣衣收錢 105 105 我付錢105元
租地收錢 21
地主加值20
港仔加值80
交給國稅局 1 4 0 =>5=(20+80)×1.05
這時會計師說:就算我當初不是開發票84元(要收的105元–要付的租金21元)
而是照兩段式開立發票105元,再由地主開立21元發票,
國稅局最後還不是收5元,哪有漏稅?
幹嘛脫了褲子放屁這麼麻煩!這是認知不同啦。
真的是這樣嗎?再回頭來看,
地主的出租(售價)21元,價值是20元,1元是稅額-->這是要建立地主有開發票的情形下
而地主在根本不報營業稅的狀況下,他收租金21元,代表他認為的價值就是21元
回到最最最開頭:價值×1.05=售價
所以租金售價應該要變成21×1.05=22.05
漏在哪?
如果港仔跟地主都乖乖照規定走的話:
地主租地->港仔賣衣->地主賣衣->我
銷售金額 21 100 100
銷稅額 1.05 5 5
成本 x 21 100
進稅額 x 1.05 5
---------------------------------------
賣衣收錢 105 105 我付錢105元
租地收錢 22.05
地主加值21
港仔加值79
交給國稅局 1.05 3.95 0 =>5=(21+79)×0.05
可是港仔會那麼佛心嗎?
如果我是照規定來的港仔一定會這樣:
地主租地->港仔賣衣->地主賣衣->我
銷售金額 21 101 101
銷稅額 1.05 5.05 5.05
成本 x 21 101
進稅額 x 1.05 5.05
---------------------------------------
賣衣收錢 106 106.05 我付錢106.05元
租地收錢 22.05
地主加值21
港仔加值80
交給國稅局 1.05 4 0 =>5.05=(21+80)×0.05
那國庫揪竟有沒有少收錢?
或是真的是因為酷吏讓他們活不下去要出走?
還是說因為有高人指點,港仔在實質上可以跟光華商場沒什麼兩樣…發票都不開,
但是該賺的加值他不會少賺呢?
--
作者: ZZZZ0 (問號)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臺北市國稅局澄清知名服飾店補稅罰鍰之 …
時間: Thu Feb 25 02:28:44 2010
※ 引述《huangkai (阿凱)》之銘言:
: http://goo.gl/UYDX
: 臺北市國稅局澄清知名服飾店補稅罰鍰之爭議
: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223 18:07:3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某報報導有關HANG TEN
: 等4家服飾店,被國稅局以「逃漏稅」名義處罰,該等公司行政救濟官司敗訴後揚言退出
: 臺灣市場,經瞭解係營業人對法規認知有誤所造成。
: 該局說明,服飾店與合作店簽約設立門市,銷售其自有品牌產品,合作店僅提供門市場地
: ,但無人事、經營及管理之權限,一切營運皆由服飾店負責,經營主體為該服飾店,由其
: 銷售貨物與消費者並收取貨款,依規定應由服飾店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另服飾店使用店
: 面所支付予房東之代價,屬租金性質,係為另一個交易事實,應另由收取租金者開立發票
: 交付該服飾店。二項個別營業行為應分別依規定開立發票,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惟該服飾
: 店將應收取之貨款與應給付之租金相互抵銷後,僅就差額開立發票,顯然將二個交易模式
: 混同,造成短開發票致逃漏稅捐,實係錯誤租稅規劃所致。
: 該局指出,有關該等案件經該局於92年及93年查核補稅裁罰後,曾陸續多次發布新聞稿提
: 醒納稅義務人,且自92年以後,該等服飾店已依營業稅法規定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
: 稅。今因知名服飾店對該局核定補稅裁罰不服,歷經多年行政救濟程序(即復查、訴願、
: 行政訴訟)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9月駁回而告確定,該局任事用法並無違誤。惟該服
: 飾店仍不服復於同年12月申請重開行政程序遭否准而再次掀起本案欠稅爭議。
: 該局強調,營業稅法對不同銷售型態有開立統一發票之明確規範,營業人應依交易事實、
: 經營主體依不同階段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為免課稅爭議,該局呼籲營業人就經營模
: 式如有稅法適用疑義,請洽詢所轄國稅局或其分局、稽徵所,避免觸法,以維權益。
: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727)
看到推文有些說會計師很厲害之類的,就忍不住出來。以下有點長,不喜直接end…XD
首先,要對加值型營業稅有點概念,才知道這些港商有多會叫,那就簡述一下。
加值型,顧名思義,針對加值部分課稅,5%,A廠從地上挖東西賣給B廠,B廠賣給我
A 廠 B廠 我
銷售金額 20 100
銷稅額 1 5
成本 x 20
進稅額 x 1
-------------------------
賣貨收的錢 21 105 我付錢 105
交給國稅局 1 4
〢
(銷稅–進稅)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售價105中,總共有5元進了國稅局,而100才是這個商品的價值
價值×1.05=售價
總加值就是指A廠20-0=20及中間B廠那個100-20=80的部分合計100=價值
最後消費者因為消費而付出的稅就是總加值100×稅率
因此營業稅不是因為營業才有的稅,它事實上是消費稅!
接下來就說明這個案子國稅局的看法跟會計師的看法,還有實際上港商做了什麼事。
(先假設港仔賣衣服不用進貨成本,但有租金成本,而地主出租土地本來就沒有進貨成本)
1.國稅局認為正確的做法
港仔賣衣服105元,應該自己開發票。地主出租土地也要開發票。
地主租地->港仔賣衣->我
銷售金額 20 100
銷稅額 1 5
成本 x 20
進稅額 x 1
-----------------------------
賣衣收錢 105 我付錢105元
租地收錢 21
地主加值20
港仔加值80
交給國稅局 1 4 =>5=(20+80)×0.05
2.港仔的做法(會計師之所以認為沒漏稅的說詞)
港仔賣衣->地主賣衣->我
銷售金額 80 100
銷稅額 4 5
成本 x 80
進稅額 x 4
-----------------------------
賣衣收錢 84 105 我付錢105元
租地收錢
地主加值20
港仔加值80
交給國稅局 4 1 =>5=(20+80)×0.05
港仔之所以開84元的發票,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賣105的衣服給地主,再由地主賣出去,
所以他開了發票84元(要收的105元–要付的租金21元)
會計師認為國稅局都是收5元,何來漏稅???
3.漏稅?
港仔要認為自己賣衣服給地主,地主再賣出去,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應該要這樣做:
(新聞中百貨業是這樣做)
地主租地->港仔賣衣->地主賣衣->我
銷售金額 20 100 100
銷稅額 1 5 5
成本 x 20 100
進稅額 x 1 5
---------------------------------------
賣衣收錢 105 105 我付錢105元
租地收錢 21
地主加值20
港仔加值80
交給國稅局 1 4 0 =>5=(20+80)×1.05
這時會計師說:就算我當初不是開發票84元(要收的105元–要付的租金21元)
而是照兩段式開立發票105元,再由地主開立21元發票,
國稅局最後還不是收5元,哪有漏稅?
幹嘛脫了褲子放屁這麼麻煩!這是認知不同啦。
真的是這樣嗎?再回頭來看,
地主的出租(售價)21元,價值是20元,1元是稅額-->這是要建立地主有開發票的情形下
而地主在根本不報營業稅的狀況下,他收租金21元,代表他認為的價值就是21元
回到最最最開頭:價值×1.05=售價
所以租金售價應該要變成21×1.05=22.05
漏在哪?
如果港仔跟地主都乖乖照規定走的話:
地主租地->港仔賣衣->地主賣衣->我
銷售金額 21 100 100
銷稅額 1.05 5 5
成本 x 21 100
進稅額 x 1.05 5
---------------------------------------
賣衣收錢 105 105 我付錢105元
租地收錢 22.05
地主加值21
港仔加值79
交給國稅局 1.05 3.95 0 =>5=(21+79)×0.05
可是港仔會那麼佛心嗎?
如果我是照規定來的港仔一定會這樣:
地主租地->港仔賣衣->地主賣衣->我
銷售金額 21 101 101
銷稅額 1.05 5.05 5.05
成本 x 21 101
進稅額 x 1.05 5.05
---------------------------------------
賣衣收錢 106 106.05 我付錢106.05元
租地收錢 22.05
地主加值21
港仔加值80
交給國稅局 1.05 4 0 =>5.05=(21+80)×0.05
那國庫揪竟有沒有少收錢?
或是真的是因為酷吏讓他們活不下去要出走?
還是說因為有高人指點,港仔在實質上可以跟光華商場沒什麼兩樣…發票都不開,
但是該賺的加值他不會少賺呢?
推 mypineapple:我覺得既然要在別的國家開業當然要主動瞭解他國的法制 02/25 20:17
→ mypineapple:總不能大家都說認知錯誤就能免除一切罰則吧! 02/25 20:19
推 smiercch:一開始我沒有想得這麼深入,的確也有這種可能。 02/25 22:42
→ smiercch:我同意港商應該要照規定走,但同時我也認為罰鍰實在過重 02/25 22:44
※ 編輯: ZZZZ0 來自: 114.42.88.49 (02/26 01:54) → ZZZZ0:嗯,敢問樓上s兄,罰鍰過重的理由是? 02/26 01:55
推 mk2:來美國試一下,就知道什麼叫罰的重.50%罰款三年牢加年年audit 02/26 03:22
推 smiercch:港商因為短開銷售額的不當得利與罰鍰數相比 02/27 08:30
→ smiercch:另外,我看來看去看不懂你文中,地主未開發票租金還是會 02/27 08:31
→ smiercch:維持21元的理由是?我以為會減少為20元,因為加值額根本 02/27 08:32
→ smiercch:就是一樣的20元,差別還是在有沒有內含稅額而已。 02/27 08:32
推 aguey:感謝~很詳細 02/27 18:28
→ aguey:借轉TAX謝謝 02/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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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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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10-02-28T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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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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