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AQ 5/4更新 - 所得稅

By Jacob
at 2008-03-21T03:19
at 2008-03-21T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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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十二、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
加班記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記錄或超出勞基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份,
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類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金、工資、津貼、歲費、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款。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
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所以加班時數一個月在四十六小時內是免稅所得。
免稅所得不必列入扣繳憑單內。
以上謹供參考。
※ 引述《f5j (http://0rz.tw/422sB )》之銘言:
: ※ 引述《smartlai (跟狗一樣。)》之銘言:
: : 以下為常見問題。
: : 14.加班費要課稅嗎?
: : Ans:時數在一定標準以內是免稅的。
: 請問,這意思是說,
: 加班時數在一定標準以內,
: 不會算進扣薪資繳憑單的所得嗎?
: 假設年固定薪資 360K,加班 10K,
: 扣繳憑單薪資總額是 360K 嗎?
: 如果是 370K,扣除額也沒有加班特別扣除額這條,
: 怎麼會說是時數在一定標準以內是免稅的?
: 還是說,免稅,指的是營所稅而言?
: 另,伙食費 1,800 免稅,也是一樣的情形嗎?
--
加班記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記錄或超出勞基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份,
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類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金、工資、津貼、歲費、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款。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
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所以加班時數一個月在四十六小時內是免稅所得。
免稅所得不必列入扣繳憑單內。
以上謹供參考。
※ 引述《f5j (http://0rz.tw/422sB )》之銘言:
: ※ 引述《smartlai (跟狗一樣。)》之銘言:
: : 以下為常見問題。
: : 14.加班費要課稅嗎?
: : Ans:時數在一定標準以內是免稅的。
: 請問,這意思是說,
: 加班時數在一定標準以內,
: 不會算進扣薪資繳憑單的所得嗎?
: 假設年固定薪資 360K,加班 10K,
: 扣繳憑單薪資總額是 360K 嗎?
: 如果是 370K,扣除額也沒有加班特別扣除額這條,
: 怎麼會說是時數在一定標準以內是免稅的?
: 還是說,免稅,指的是營所稅而言?
: 另,伙食費 1,800 免稅,也是一樣的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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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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