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專利師職前訓練試題 - 專利

By Eden
at 2012-02-09T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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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如果把修正中,關於數值範圍之限定的概念,
運用在這裡,會比較好理解。
以審查基準2-6-15中pH值的例a來看,
原說明書記載條件為pH=6-12,較佳為6-8;前案揭示10-12時,
允許修正為pH=6-8;但不允許修正為6-9。
但如果原說明書記載的是pH=6-12之正整數,
就視同揭示了6、7、8、9、10、11、12等數值,而允許修正為6-9。
由此可知,當一文件揭示了數值範圍而沒有其他數值時,
會被視為僅揭示了該範圍的兩端點,許多美國判例也持相同的見解。
從這樣的概念來看,先前技術僅揭示了4和12兩個數值;因此:
4落在選項A的1-4小時中,A沒有新穎性(前案與本案有一端點相同)
4和12都落在選項B的1-15小時中,B沒有新穎性(前案範圍完全落在本案中)
4或12都沒有落在選項C的7-8小時中,C有新穎性(前案範圍完全涵蓋本案)
4落在選項D的3-10小時中,D沒有新穎性(前案範圍與本案部分(且大幅)重疊)
以上的論述,套進審查基準2-3-28例(2),會出現漏洞,
此例中先前技術為20度以下,本案為17-25度,
前案的具體數值20落在本案的範圍17-25中,應當使本案不具新穎性,
但審查基準說可以審究此例的進步性,那是否默認其具有新穎性?
此例可參酌MPEP 2131.03 Anticipation of Ranges
II 先前技術所教示的範圍與所請範圍重複或相近時,
若先前技術中之範圍述及所請範圍時具有「足夠明確性」,
則先前技術使所請範圍喪失新穎性。
PRIOR ART WHICH TEACHES A RANGE OVERLAPPING OR TOUCHING THE CLAIMED
RANGE ANTICIPATES IF THE PRIOR ART RANGE DISCLOSES THE CLAIMED
RANGE WITH "SUFFICIENT SPECIFICITY"
其所舉的例子中,先前技術揭示的範圍是100-500度,較佳為150-350度;
而所請範圍是330-450度,此時即便所請範圍與較佳範圍有些許重疊,
先前技術對於330-450此一範圍並未有具體的描述,故所請範圍具有新穎性。
此外,當無法確認前案是否有「足夠明確性」之說明時,可發出102/103綜合核駁。
我認為,上述審查基準的例(2)就類似MPEP所說的102/103 combination rejection。
另外,您的認知沒有錯,
本案請求項A寫4小時,沒有新穎性;
而本案請求項B寫6小時,則有新穎性。
理由是,4小時已白紙黑字寫在先前技術中而喪失新穎性
就算後來發現4小時有前案並未指出的特殊功效,
此特殊功效可能會被視為此端點值的inherent property,
而無助於專利性。
※ 引述《magamanzero (qqq)》之銘言:
: ※ 引述《snoopy0322 (嗯....)》之銘言:
: : 相對於下列之先前技術,何者申請專利範圍具有新穎性?
: : 先前技術: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4~12 小時。
: : A、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1~4 小時。
: : B、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1~15 小時。
: : C、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7~8 小時。
: : D、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3~10 小時。
: : 我實在看不出來有什麼分辨= =a
: 一直以來 數值的新穎性判斷 我都是靠著審查基準的案例來判斷
: 但是 我始終不了解 審查基準規定(尤其是中國審查基準)的合理性在哪
: 以上面問題來說 如果 (a) 我的請求項寫4小時 那是否具有新穎性?
: 又如果 (b) 我的請求項寫6小時 那是否具有新穎性?
: 一般來說 case (a)會被不認為具有新穎性 而case(b)會具有新穎性
: 但是 以發明人的立場來看 同樣都是 4~12小時這個範圍內的數值
: 為什麼 4小時不會有新穎性 而 6小時有新穎性?
: 更甚者 如果4小時有特殊功效 那麼4小時這個case 會因為新穎性直接被駁回
: 而無法進到討論特殊功效的進步性的層級
: 反觀6小時這個case 因為有新穎性 所以如果6小時有特殊功效 就可以有進步性
: 而拿到專利 老實說 我覺得這是很詭異的事情.....
: 不知道是否有大大可以幫忙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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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在這裡,會比較好理解。
以審查基準2-6-15中pH值的例a來看,
原說明書記載條件為pH=6-12,較佳為6-8;前案揭示10-12時,
允許修正為pH=6-8;但不允許修正為6-9。
但如果原說明書記載的是pH=6-12之正整數,
就視同揭示了6、7、8、9、10、11、12等數值,而允許修正為6-9。
由此可知,當一文件揭示了數值範圍而沒有其他數值時,
會被視為僅揭示了該範圍的兩端點,許多美國判例也持相同的見解。
從這樣的概念來看,先前技術僅揭示了4和12兩個數值;因此:
4落在選項A的1-4小時中,A沒有新穎性(前案與本案有一端點相同)
4和12都落在選項B的1-15小時中,B沒有新穎性(前案範圍完全落在本案中)
4或12都沒有落在選項C的7-8小時中,C有新穎性(前案範圍完全涵蓋本案)
4落在選項D的3-10小時中,D沒有新穎性(前案範圍與本案部分(且大幅)重疊)
以上的論述,套進審查基準2-3-28例(2),會出現漏洞,
此例中先前技術為20度以下,本案為17-25度,
前案的具體數值20落在本案的範圍17-25中,應當使本案不具新穎性,
但審查基準說可以審究此例的進步性,那是否默認其具有新穎性?
此例可參酌MPEP 2131.03 Anticipation of Ranges
II 先前技術所教示的範圍與所請範圍重複或相近時,
若先前技術中之範圍述及所請範圍時具有「足夠明確性」,
則先前技術使所請範圍喪失新穎性。
PRIOR ART WHICH TEACHES A RANGE OVERLAPPING OR TOUCHING THE CLAIMED
RANGE ANTICIPATES IF THE PRIOR ART RANGE DISCLOSES THE CLAIMED
RANGE WITH "SUFFICIENT SPECIFICITY"
其所舉的例子中,先前技術揭示的範圍是100-500度,較佳為150-350度;
而所請範圍是330-450度,此時即便所請範圍與較佳範圍有些許重疊,
先前技術對於330-450此一範圍並未有具體的描述,故所請範圍具有新穎性。
此外,當無法確認前案是否有「足夠明確性」之說明時,可發出102/103綜合核駁。
我認為,上述審查基準的例(2)就類似MPEP所說的102/103 combination rejection。
另外,您的認知沒有錯,
本案請求項A寫4小時,沒有新穎性;
而本案請求項B寫6小時,則有新穎性。
理由是,4小時已白紙黑字寫在先前技術中而喪失新穎性
就算後來發現4小時有前案並未指出的特殊功效,
此特殊功效可能會被視為此端點值的inherent property,
而無助於專利性。
※ 引述《magamanzero (qqq)》之銘言:
: ※ 引述《snoopy0322 (嗯....)》之銘言:
: : 相對於下列之先前技術,何者申請專利範圍具有新穎性?
: : 先前技術: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4~12 小時。
: : A、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1~4 小時。
: : B、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1~15 小時。
: : C、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7~8 小時。
: : D、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3~10 小時。
: : 我實在看不出來有什麼分辨= =a
: 一直以來 數值的新穎性判斷 我都是靠著審查基準的案例來判斷
: 但是 我始終不了解 審查基準規定(尤其是中國審查基準)的合理性在哪
: 以上面問題來說 如果 (a) 我的請求項寫4小時 那是否具有新穎性?
: 又如果 (b) 我的請求項寫6小時 那是否具有新穎性?
: 一般來說 case (a)會被不認為具有新穎性 而case(b)會具有新穎性
: 但是 以發明人的立場來看 同樣都是 4~12小時這個範圍內的數值
: 為什麼 4小時不會有新穎性 而 6小時有新穎性?
: 更甚者 如果4小時有特殊功效 那麼4小時這個case 會因為新穎性直接被駁回
: 而無法進到討論特殊功效的進步性的層級
: 反觀6小時這個case 因為有新穎性 所以如果6小時有特殊功效 就可以有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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