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步性的優惠期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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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處理一個美國案OA,請大家給一下意見,
這個案子申請前已有論文發表,作者是A、B、C、D,

申請時有提論文為IDS,也在一年優惠期內提申專利,
專利發明人A、B、C、D、E、F,也就是包含論文作者,

審查委員以此NPL(non-patent literature)是用進步性103(a)而非新穎性102核駁,

我想請問的是我可以直接答辯說專利發明人已包含論文作者,因此這篇NPL應適用優惠期
而不能用103(a)打自己嗎?

或是說MPEP中有沒有那邊可以參考,謝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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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4-13
在美國 前案是否適格 是看102的規定....
Joe avatarJoe2013-04-13
回到您的情況 是出在兩者並非"完全相同" 所以委員
Noah avatarNoah2013-04-14
假定 NPL 為適格前案 這個時候 你可以請發明簽署聲明書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4-16
聲明 EF 兩人的貢獻與本案所請發明無關 即可克服.....
Freda avatarFreda2013-04-16
但是要小心 EF 將來窩裡反(證明聲明書無效)的風險
Lauren avatarLauren2013-04-19
至於您要問 MPEP 哪裡可參考 我可能要召喚讀書會的
Hedda avatarHedda2013-04-19
"walking MPEP" 人肉 MPEP 強者了(小弟記憶不靈光) XD
Ethan avatarEthan2013-04-23
感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