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處理一個美國案OA,請大家給一下意見,
這個案子申請前已有論文發表,作者是A、B、C、D,
申請時有提論文為IDS,也在一年優惠期內提申專利,
專利發明人A、B、C、D、E、F,也就是包含論文作者,
審查委員以此NPL(non-patent literature)是用進步性103(a)而非新穎性102核駁,
我想請問的是我可以直接答辯說專利發明人已包含論文作者,因此這篇NPL應適用優惠期
而不能用103(a)打自己嗎?
或是說MPEP中有沒有那邊可以參考,謝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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