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台灣申請專利之後
若欲使用國際優先權申請國外的專利 (如美國、日本、大陸等..)
在國外提出的申請專利說明書的內容是否必須與台灣所提出的完全一致
可否因應該國的情況對原說明書的內容做修改
例如減少、修改專利申請範圍內的附屬項數量與內容等
(ex.減少附屬項的數目以減少專利規費)
或是在實施方式等內文做進一步修改或補充
或是將國內的多件專利合併成一件至國外申請以減少費用等等情況
還是說一但與台灣所提出的申請內容稍有不同便喪失了國際優先權呢
搜尋了一下之前的文章,似乎沒有國際優先權方面的資訊
Google上也找不到...
麻煩各位專家前輩能否解答一下
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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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敢正視著妳
我習慣了凝視著妳的側臉
所以當你轉過身時
我的一切也跟著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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