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優先權是否會喪失?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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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arcolor (....)》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
: 1.A在2011.03參加政府競賽並且有公開發表,於2011.07主張台灣優惠期
^申請有一台案?
: 及優先權並送美國專利。優先權符合所有規定,但是在2011.10發現申請書填寫錯誤
^主張台灣案的優先權
: 並沒有勾選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但時程上專利局並未開始審查案件,所以也
: 沒有不受理問題發生。也就是說只有A知道自己的案件,"在一年多後將會
: 發生不具新穎性的事實"。 但是優先權的事實顯然已存在,會不會將來不具
: 新穎性的事實發生後而使優先權喪失呢?
: 2.若A在2012.05 將美國專利撤銷再以主張優先權重新申請,是否會直接判定不具
: 新穎性?
: 感謝各位的解答


我想原PO應該是沒看懂K大的意思(?)

K大的意思是 若有一案A 於1月1日公開 又於2月1日有申請台灣案
則台案其需主張『優惠期』(專22)來將該1月1日的公開事實『予以忽略』
而在台案存在的大前題下
美國案可主張主張台灣申請案的『優先權』
在主張後則2月1日後的文件都不能當引證案
惟因該內容己於1月1日公開 故主張優先權在這狀況並沒有用

而若台案未被申請 美案則無主張優先權之母案
自然不會有優先權的問題

而凱兄提到的宣誓書 是指美國專利制度中的affidavit
簡單來說 (更正)在公開後一年內申請美國案者
在收到OA時簽了這東西 可以克服公開的事實

最後 若您是事務所程序 又疑似出了包
俺強烈建議您去信該案的美代詢問
畢竟...有收錢才需要負責任 (  ̄ c ̄)y▂ξ

以上 請參酌 若有誤亦請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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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la avatarIsla2013-05-10
所以美國的優惠期,是要在公開一年內或,行使優先權那天
的一年內提報呢?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05-14
其實是事務所出包,忘了勾優惠期,現在他們的說法是
Enid avatarEnid2013-05-16
=>那沒差拉,會不過都是有類似前案存在,不會因為比賽
Andy avatarAndy2013-05-18
公開而不過。是這樣嗎? 還是只是想要搓湯圓的說法
Tracy avatarTracy2013-05-21
另外這照樣的說法,之後如果發生"母案沒勾優惠期事件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3-05-23
那之前的主張優先權根本是無效的嘍?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05-26
公開在先 台母案申請在後者『優先權』有效 但沒用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05-31
跟有沒有主張優惠期完全無關
Elma avatarElma2013-06-05
美國規定比較"寬" 大多是付錢補洞了事 事務所都拍胸口說
Linda avatarLinda2013-06-08
沒差 就是會負責任的意思 把EMAIL留起來備用吧
Daniel avatarDaniel2013-06-09
建議原po把時間跟事件再寫清楚一點,從原文看不出來到底
Irma avatarIrma2013-06-10
有沒有申請台灣案,也看不出所謂「申請書」是申請哪個國家
Steve avatarSteve2013-06-12
XD 感謝 雖然還是有時空錯亂的感覺,不過大概知道要幹麻
Kama avatarKama2013-06-16
或是把美國申請號交出來 大家來分析看看 2011年的案子
Oliver avatarOliver2013-06-21
PUBLIC PAIR應該己經有了 XDDD
Jacky avatarJacky2013-06-24
台灣專利優惠期只能針對申請人自己的公開對抗新穎性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3-06-27
如果美國也一樣 主張優惠期還是可以用來對抗別人的公開的
說錯 主張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