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字寫得越多,通常權力範圍就越小
所以獨立項是要寫得大,模糊、上位
缺點就是太大容易被翻
在審查的時候被翻還沒關係,把claim改小就好
審查過了還被翻就比較麻煩了,雖然可以再發證之類的
但是被翻掉的部分通常就是要拿去告人的部分
附屬項就是要詳細說明
並且通常是寫best mode裡面的東西
只是說明得越詳細,就是代表權力越限縮
然而,寫得明確詳細的好處就在於
如果疑似侵權物的特徵剛好被附屬項抓得死死的話
那麼獨立項的claim construction大概也可以省去了
另外,專利跟專利之間基本上不應該有「侵權」
只會有申請專利範圍重疊的問題
十年前同領域寫的專利,很有可能大到一個不行
因為技術還沒有飽和
然後十年內的技術發展起來,一個一個就寫得越來越小
可能都獲准了,但是也可能都落入先前專利的範圍
然而,審查委員在審案子的時候看的是「專利性」
也就是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但是這三者和專利侵權是沒有關係的
老案:a+b+c
新案:a+b+c+d
新案多了一個d,是在老案時沒有想到的,並且多了新功能
就符合了專利性
但是新案據以實施的產品卻會落入老案的申請專利範圍
所以專利法才要規定要交互授權才能實施的條款
總之呢,我寫了一堆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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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獨立項是要寫得大,模糊、上位
缺點就是太大容易被翻
在審查的時候被翻還沒關係,把claim改小就好
審查過了還被翻就比較麻煩了,雖然可以再發證之類的
但是被翻掉的部分通常就是要拿去告人的部分
附屬項就是要詳細說明
並且通常是寫best mode裡面的東西
只是說明得越詳細,就是代表權力越限縮
然而,寫得明確詳細的好處就在於
如果疑似侵權物的特徵剛好被附屬項抓得死死的話
那麼獨立項的claim construction大概也可以省去了
另外,專利跟專利之間基本上不應該有「侵權」
只會有申請專利範圍重疊的問題
十年前同領域寫的專利,很有可能大到一個不行
因為技術還沒有飽和
然後十年內的技術發展起來,一個一個就寫得越來越小
可能都獲准了,但是也可能都落入先前專利的範圍
然而,審查委員在審案子的時候看的是「專利性」
也就是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但是這三者和專利侵權是沒有關係的
老案:a+b+c
新案:a+b+c+d
新案多了一個d,是在老案時沒有想到的,並且多了新功能
就符合了專利性
但是新案據以實施的產品卻會落入老案的申請專利範圍
所以專利法才要規定要交互授權才能實施的條款
總之呢,我寫了一堆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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