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改採列舉扣除 七月底前可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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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4 工商時報
王信人、莊文菁/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五月份使用網路報稅,和五月十日以前使用人工報稅的納稅義務人,如原本
採用標準扣除額,想變更為列舉扣除額,必須要在七月底,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沒有報稅的人,或是納稅義務人在結
算申報書上,沒有說明是列舉扣除,也沒有寫清楚是要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稅捐稽徵機關
「一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選定用標準扣除額,或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
,不得再要求變更為列舉扣除額。所以想要變更為列舉扣除額,必須儘速向稽徵機關,辦
理更正申報。

另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
者,不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

由於很多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申報前,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沒有應納稅額,誤以為就
不用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處理,採用標準扣除額,通知要補稅並處以罰鍰 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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