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拍片所得視 為出差薪資 金城武 稅上身 - 所得稅

By Frederic
at 2004-06-03T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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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3 工商時報
林文義/台北報導
日本影星金城武在八十六年與八十九年間,與國內海峽製作事業公司簽約成為專屬藝人,
金城武在日本拍片,由日本公司轉交海峽公司支付金城武片酬,海峽公司先扣繳20%稅
款後,以這筆所得是金城武在境外所得,應不必課稅,要求退稅;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
回海峽公司行政訴訟,認為金城武接受我國公司安排在日本拍片,領取的所得,屬於出差
的薪資,必須課稅。本案仍可上訴。
金城武在日本拍片所領報酬,被海峽公司扣繳20%稅款約265萬元,海峽公司隨後向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金城武並非中華民國籍,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個人,他在日本為日
本公司拍片,提供勞務地點也在日本。
海峽公司認為,金城武提供勞務地點既在日本,則由日本公司支付的所得,即非屬於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不必課稅,至於日本公司將拍片報酬,交由海峽公司
轉交金城武,對海峽公司而言,這僅是一種代收代付的行為。
海峽公司向台北市國稅局要求,退回先前支付金城武拍片酬勞,所扣繳的20%的稅款,
但為台北市國稅局拒絕,遂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依照金城武與海峽公司的簽約內容顯示,金城武在合約期間是海峽公
司的專屬藝人,不得私下接洽演藝事業,這段期間金城武除可分成外,尚有保障收入條款
,因此,金城武依合約在日本演出的酬勞,屬於替海峽公司到國外出差性質,這筆因出差
取得的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課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依照金城武與海峽公司簽約內容顯示,雙方為僱傭關係,因
此,金城武到日本拍片,日本公司付給海峽公司的報酬,是海峽公司的營業收入,而海峽
公司付給金城武的報酬,就屬於金城武的薪資所得,應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課
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海峽公司要求退稅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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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義/台北報導
日本影星金城武在八十六年與八十九年間,與國內海峽製作事業公司簽約成為專屬藝人,
金城武在日本拍片,由日本公司轉交海峽公司支付金城武片酬,海峽公司先扣繳20%稅
款後,以這筆所得是金城武在境外所得,應不必課稅,要求退稅;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
回海峽公司行政訴訟,認為金城武接受我國公司安排在日本拍片,領取的所得,屬於出差
的薪資,必須課稅。本案仍可上訴。
金城武在日本拍片所領報酬,被海峽公司扣繳20%稅款約265萬元,海峽公司隨後向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金城武並非中華民國籍,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個人,他在日本為日
本公司拍片,提供勞務地點也在日本。
海峽公司認為,金城武提供勞務地點既在日本,則由日本公司支付的所得,即非屬於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不必課稅,至於日本公司將拍片報酬,交由海峽公司
轉交金城武,對海峽公司而言,這僅是一種代收代付的行為。
海峽公司向台北市國稅局要求,退回先前支付金城武拍片酬勞,所扣繳的20%的稅款,
但為台北市國稅局拒絕,遂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依照金城武與海峽公司的簽約內容顯示,金城武在合約期間是海峽公
司的專屬藝人,不得私下接洽演藝事業,這段期間金城武除可分成外,尚有保障收入條款
,因此,金城武依合約在日本演出的酬勞,屬於替海峽公司到國外出差性質,這筆因出差
取得的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課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依照金城武與海峽公司簽約內容顯示,雙方為僱傭關係,因
此,金城武到日本拍片,日本公司付給海峽公司的報酬,是海峽公司的營業收入,而海峽
公司付給金城武的報酬,就屬於金城武的薪資所得,應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課
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海峽公司要求退稅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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