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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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allenkuo (傻傻的妳 聰明如我)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所得稅法
時間: Thu Dec 13 22:13:11 2007

在 96 年 07 月 11 日
增訂公布第 14-1、24-1、24-2 條條文

想問的是 這些內容已經生效了嗎?
如果已生效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
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這部份的扣繳率是多少呢?

希望知道的好心人解惑一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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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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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
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
除。

第 24-1 條

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
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前項利息收入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應納稅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於二付息日間購入第一項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
除購進價格及依同項規定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第 24-2 條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售)
權證,於該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
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但基
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
證券之交易損失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
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
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
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第四
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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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en avatarEden2007-12-16
自10月15日生效,扣繳率10%。
Puput avatarPuput2007-12-18
與法人一樣採分離課稅耶,富人稅率更低了?
Hazel avatarHazel2007-12-22
法人買債券的利息不適用分離課稅
Delia avatarDelia2007-12-23
以前個人買債券賺到的利息也幾乎都沒繳到稅,請google
Oliver avatarOliver2007-12-26
債券前手息就可以知道原委。新法讓有錢人失去避稅管道,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07-12-28
是比較公平的設計。
Poppy avatarPoppy2007-12-29
推樓上,巷內的。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07-12-31
不對喔 依照中標法應該是公佈後3日生效 10/15只是稅捐機關
Carol avatarCarol2007-12-31
跟業者協商的妥協結果(因為之前給付的已經扣不到)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08-01-04
基本上這個法案的通過是個烏龍 因為諸公當時注意的是24-2
Una avatarUna2008-01-08
想解決權証課稅的問題 於是一口氣打包過了 這案子94(93?)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08-01-12
年提案的時候 條文就是96年1月1日生效 算是立法疏失
Quanna avatarQuanna2008-01-16
是的,10.15生效是實際情況,去追溯到1月1日已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