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問題 -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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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我父親和我阿伯共同持有一間店面,在今年三月時因為還沒出租而我父親申請自用住宅且
通過,而後在今年五月出租給他人,在近日收到地價稅的單子是課自用住宅的千分之二稅


依照我的理解,應該是要改課徵千分之十的稅率才對吧?

那請問各位鄉民大大
是否有向稅捐單位告知已從自用住宅改為非自用住宅的義務?

如果我向稅捐單位申請複查,而後發現應課千分之十的稅,是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
適用?

倘我有這個義務,而不去進行,實務上會要我補繳差額還是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罰鍰?

謝謝大家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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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is avatarDoris2018-10-26
你今年一到四月難道就不是自用的嗎? 所以應該是明年才課徵
Faithe avatarFaithe2018-10-28
千分之十的稅率,不過你還是要告知稅捐單位改明年課千分之
十,不然稅捐單位沒發現的話就還是自用稅率
Puput avatarPuput2018-11-02
使用情形變更不符規定時30日內要申報,不然查到要補繳
Yedda avatarYedda2018-11-05
還有可能被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土地稅法41、54條
Ethan avatarEthan2018-11-07
實務上除非被檢舉否則一開始都是發現後先發單補繳啦
Poppy avatarPoppy2018-11-08
不過我說的只限台中 其他縣市我不知道= =
Kama avatarKama2018-11-08
地價稅是次期改課 今年出租是明年才改按一般稅率課徵 建
議主動誠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