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所得 分離課稅6%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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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已經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不動產證券化所得分離課稅率比照金融資產證券化

訂為6%,其利息所得,將不得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以內的免稅的優惠。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0條規定,依該條例規定分的信託利益,為受益人的所得,按利息所

得課稅,由受託機構做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配合此一規定,財政部已經修改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增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取得不動產證券化的利息所得,應按分配額

扣繳6%所得稅款。此一扣繳率,財政部表示,將配合不動產證券化市場的變動,適時調整



財政部並明訂,因不動產證券化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既已採分離課稅,因此不得再享有儲蓄

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的免稅優惠。

同時,財政部規定,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或發行的受益證券,其信託利益是採分離課

稅,因此亦不適用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者,免予扣繳的規定,扣繳義務人

均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除了中華民國境內的居住者,以及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業人取得不動產證券化的利息收入

,要按6%稅率分離課稅之外,財政部亦規定,納稅人若不是中華民國境內的居住者,或在

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獲配不動產證券化的利息所得,亦要按6%稅

率扣繳所得稅。

【2004/06/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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