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st611 (dark)》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先進
: 最近在看專利審查基準的時候發現
: 專利範圍的更正只限於減縮
: 那麼為什麼例子上把上位概念換成下位概念是擴大專利範圍呢?
: 這樣好像不是很直覺
: 上位概念的範圍不是應該比較大嗎?
您好,在更正程序中,就專利範圍的減縮一項,
舊的審查基準,僅限於權利範圍的調整,不被限制在權利範圍中的技術將被認為是實
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且僅能依各項請求的範圍限縮,而新的審查基準放寬到
「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回歸正題,依您所指的情況而言,不是擴大申請專利範圍的問題,而是實質變更了申請專
利範圍的問題,意即原本請求範圍較大的上位概念,縮減成請求範圍較小的下位概念,看
似將範圍縮小了,若該下位概念是不可預見的,則會導致實質變更的問題。換句話說,
若該下位概念並末被界定在原申請專利範圍之附屬項中,卻突然出現在更正後的申請專利
範圍,通常會被認為是實質變更;又或者雖已被界定在附屬項中,但無相互的依附關係時
,若
非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者,通常也會被認為是
實質變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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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各位先進
: 最近在看專利審查基準的時候發現
: 專利範圍的更正只限於減縮
: 那麼為什麼例子上把上位概念換成下位概念是擴大專利範圍呢?
: 這樣好像不是很直覺
: 上位概念的範圍不是應該比較大嗎?
您好,在更正程序中,就專利範圍的減縮一項,
舊的審查基準,僅限於權利範圍的調整,不被限制在權利範圍中的技術將被認為是實
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且僅能依各項請求的範圍限縮,而新的審查基準放寬到
「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回歸正題,依您所指的情況而言,不是擴大申請專利範圍的問題,而是實質變更了申請專
利範圍的問題,意即原本請求範圍較大的上位概念,縮減成請求範圍較小的下位概念,看
似將範圍縮小了,若該下位概念是不可預見的,則會導致實質變更的問題。換句話說,
若該下位概念並末被界定在原申請專利範圍之附屬項中,卻突然出現在更正後的申請專利
範圍,通常會被認為是實質變更;又或者雖已被界定在附屬項中,但無相互的依附關係時
,若
非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者,通常也會被認為是
實質變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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