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與網路遊戲的專利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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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叫重製,不是改作
: 改作依著作權法之定義乃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
: 另為創作
: 意思就是結構內容相同,但表現形式不同
: 譬如小說改成電影,電影改成遊戲.......等形式轉換
: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改作」的定義為︰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
: 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將武俠小說或電視劇的內容製作成電腦遊戲
: 軟體,也是一種「改作」,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同意。否則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
: 改作權。

請教一下H大

現在有一個桌遊 叫WARHAMMER 40K http://en.wikipedia.org/wiki/Warhammer_40,000

而某玩家看了這個WARHAMMER 40K的遊戲 覺得不喜歡 太真實

故改以自己所創作的可愛到不行的卡通人物來代替原來的陸戰隊等人物

而人物設定 遊戲背境等都全新創作 只有規則及玩法相同 那該行為是否為改作?

若是 那是否豬某我出了一本想像遊戲大全 什麼都不寫只寫規則

那只要用到該規則的遊戲 通通算侵犯到俺的著作權? 不會覺得有哪怪怪的嗎 XD

以上 (  ̄ c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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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2-06-05
基本上二個判斷標準:1.實質相似 2.接觸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2-06-09
結構內容的相似比例程度,影響實質相似的判斷,譬如我模仿金
庸的鹿鼎記寫了一本小說,結構內容完全相同,但換成別的朝代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2-06-09
人物名稱也改變,那還是構成抄襲而侵害著作權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2-06-12
而這個抄襲是重製而非改作,因為台並沒有改變表現形式
Ula avatarUla2012-06-16
一樣使用小說的形式表現,所以是重製而非改作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2-06-19
而著作權法所謂不保護觀念,指的是沒有與表現方式結合的觀念
Yuri avatarYuri2012-06-21
只存在於你腦中的部分,但只要你用文字或其他方式表現出來東
西,那就不僅是觀念而是著作了,如果其他的創作參考你的著作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2-06-24
而其結構內容又十分相似,那就可能構成實質相似而構成抄襲了
Kumar avatarKumar2012-06-27
以下幾個實際的案例可供參考
http://0rz.tw/wckMI
Harry avatarHarry2012-06-30
第一個案例就是典型的改作,由平面改為立體,而其結構內容不
Edith avatarEdith2012-07-03
而要判別到底是改作還是單純重製,其關鍵點在於是否有新的
Hedy avatarHedy2012-07-05
創意的加入,而得受著作權保障,若有,那就是屬於改作的範圍
若無那就是單純重製;雖然改作後的衍生著作也為著作權保障
Tracy avatarTracy2012-07-09
但因為改作權乃專屬於著作權人,所以縱使你有新創意之加入
但只要是使用到原著作的成分存在,就該部分仍需要經過原著作
權人的同意,否則即有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之可能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2-07-13
法律真困難呀,我很佩服跟尊敬你們的專業
Jacob avatarJacob2012-07-16
推推 ~
Tracy avatarTracy2012-07-18
可否請h大指教何以Koons v. Art Rogers此一經典案例係屬
Ethan avatarEthan2012-07-18
"改作"? 該案中歷審法院皆認被告原告作品間存在實質相似
Eden avatarEden2012-07-20
(substantial similarity) 且被告若干局部修飾對兩作品之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2-07-23
顯著相似亦不生實質影響 依h大見解改作需有新創意始當之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2-07-24
則此案恐仍屬重製範疇而難謂改作
Agnes avatarAgnes2012-07-27
該案應是爭執satire/parody的區別,parody又是fair use特例
Ethan avatarEthan2012-07-29
二者表現形式不一樣,一個是2D照片,一個是3D雕塑
怎麼可能是單純重製
Ingrid avatarIngrid2012-08-01
至於實質相似,在改作中也有實質相似啊,否則為什麼
Madame avatarMadame2012-08-02
為什麼要經過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就是因為它使用到原
著作之成分,但這並不代表它不是改作
Olivia avatarOlivia2012-08-06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2-08-08
Madame avatarMadame2012-08-12
律師提出parody此抗辯也算努力 可惜於本案過於牽強
Steve avatarSteve2012-08-13
2D轉3D原則屬重製 加入新創意始屬改作 此為台美通說 如: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2-08-13
http://ppt.cc/alKK 想請教h大的即是此案至少依法院見解
Olivia avatarOlivia2012-08-15
並未肯認有新創意存在 故視為改作難以理解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2-08-16
你的通說見解有問題,至少我看的說法並不認為2D轉3D
Elma avatarElma2012-08-21
可以歸屬為重製;http://0rz.tw/LJpU5
Thomas avatarThomas2012-08-29
而本案美國法院判決也從未說其是reproduction,反而
Yuri avatarYuri2012-08-29
是以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稱之,所以我不知道你
James avatarJames2012-08-30
所謂的單純重製說的依據何在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2-08-31
reproduction是原告主張的,但法院從未採納
Damian avatarDamian2012-09-03
再來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所謂的立體重製,僅承認建築
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並不包括其他,所以你所
Gary avatarGary2012-09-04
謂的通說與現行法規定似乎明顯不符
Freda avatarFreda2012-09-06
即因法無明文實務有爭議 故如台83內著8303793函釋及章忠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2-09-09
信師皆採此解http://ppt.cc/3U4A 倘此非通說則請指出目前
Andrew avatarAndrew2012-09-14
2D-3D不可能屬重製之通說依據為何以供參酌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2-09-18
這不叫通說好杯,至少通說的定義不是拿一個學者見解
Jacob avatarJacob2012-09-20
另該案被告產品當然屬derivative work 但美國衍生著作態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2-09-21
出來就叫通說,而且著作權法的學者通說應該市蕭雄淋
Susan avatarSusan2012-09-25
樣甚多 未必皆具新創意
Robert avatarRobert2012-09-28
謝銘洋這類學者才叫通說吧,至少他們的學術論文比較多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2-09-30
而判決是沒有拘束力的,判例才有拘束力
至於derivative work在我國法就是衍生著作(改作)
George avatarGeorge2012-09-30
而reproduction則是指重製,二者不可不辨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2-09-30
麻煩舉出支持2D-3D不可能屬重製之學者見解 蕭謝當然皆可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2-10-03
前面不是已經講的那麼清楚了,著作權法第三條明文定義
的立體重製只有建築設計圖實施而已,其他的都是逾越法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2-10-03
文的定義
Lucy avatarLucy2012-10-08
該美國案當然在美國法脈絡下認定為derivative work 不可
Noah avatarNoah2012-10-09
與台灣混淆
Annie avatarAnnie2012-10-11
既然不可混淆,那本案美國法院判決就沒說2d-3D是重製
Regina avatarRegina2012-10-12
為什麼還會有所2d-3D是重製的台美通說之見解?
Cara avatarCara2012-10-14
若需以法條為準 則如本篇h大所提平面立體差異在是否另有
Elvira avatarElvira2012-10-15
創意及後續問題皆逾越法條 可免再討論
Kama avatarKama2012-10-19
蕭師的見解在這裡;http://0rz.tw/LxN4J
Tracy avatarTracy2012-10-21
他也不認為2d-3D當然屬重製範疇,僅有在圖形著作才有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並無適用,所以你的通說見解是錯的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2-10-26
那款的規定本來是在保護工業設計,不是你所謂的2d-3d
就叫重製,你的解讀顯然錯誤
Regina avatarRegina2012-10-29
而且那款規定在新法中已經刪除了,你的通說僅存在於
於舊法時代,新法並無任何法源依據,自然也就無所謂通
Elvira avatarElvira2012-10-31
通說不通說了,應該回到專利法或工業設計法的領域規定
Rachel avatarRachel2012-11-05
不應該跟著作權法的重製定義混淆
Joe avatarJoe2012-11-05
蕭律師此篇在討論著作權法/專利保護標的競合缺漏 但已非
David avatarDavid2012-11-07
今日著作權法面貌 自無對錯問題 若有其對修法後新見解可
Ina avatarIna2012-11-09
再提出討論 至於法條通說之爭不再討論 待h大回覆其見解
Agnes avatarAgnes2012-11-09
先生你沒看清楚你引那個判決的法文依據
如為圖形著作,就平面或立體轉變成立體或平面者,視
Tracy avatarTracy2012-11-10
重製。」就他人平面或立體圖形仿製、重製為立體或平
立體或平面著作者」,
Harry avatarHarry2012-11-10
人家明明講的就只有圖形著作,什麼時擴張到其他著作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2-11-11
而且這個條文早就刪除了,現行法明文承認的立體重製
Ethan avatarEthan2012-11-16
就只有建築著作而已,並無你所謂任何2d-3D原則上均屬
重製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