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一案兩請,面臨擇一,表示發明、實用新型Claim相同。
Claim既相同,侵權比對依據相同,豈有實用新型侵權偵測優於發明之理?
至於無效,若僅因發明創造性的"突出"、"顯著"等語,即認為「可無效發明者,未必能無效實用新型」似太過單向思考,且是否果真如此,亦無任何實例可驗證。
然而,因發明保護的客體多於實用新型,因此就保護的客體而言,「可無效實用新型者,未必能無效發明」卻是確定的。
舉例而言,下列請求項若通過實用新型初步審查及發明實審。將來若被以不符法定保護的客體為由,提起無效。則實用新型將無效,發明仍有效。
「一種木質牙籤,主體形狀為圓柱形,端部為圓錐形,其特徵在於:木質牙籤加工成形後,浸泡於醫用殺菌劑中5~20分鐘,然後取出晾乾。」
所以,一案兩請下,實用新型真的優於發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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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m既相同,侵權比對依據相同,豈有實用新型侵權偵測優於發明之理?
至於無效,若僅因發明創造性的"突出"、"顯著"等語,即認為「可無效發明者,未必能無效實用新型」似太過單向思考,且是否果真如此,亦無任何實例可驗證。
然而,因發明保護的客體多於實用新型,因此就保護的客體而言,「可無效實用新型者,未必能無效發明」卻是確定的。
舉例而言,下列請求項若通過實用新型初步審查及發明實審。將來若被以不符法定保護的客體為由,提起無效。則實用新型將無效,發明仍有效。
「一種木質牙籤,主體形狀為圓柱形,端部為圓錐形,其特徵在於:木質牙籤加工成形後,浸泡於醫用殺菌劑中5~20分鐘,然後取出晾乾。」
所以,一案兩請下,實用新型真的優於發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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