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所得財產信託 避稅有方 - 所得稅

By Emily
at 2004-04-27T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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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財政部最近一項函令指出,信託財產的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原本由受託銀行代繳
的20%稅率,即為最終稅負,在受益人確定後不須另行歸入綜所稅累計歸課。這項新規定
將成高所得者另一「合法避稅」管道。
所得稅法規定,收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按規定
的扣繳率 (20%)申報納稅,至於受益人確定後,信託所得是否要歸課受益人,則未有明確
規定。
財政部最近發布台財稅字第0930452146號函令指出,上述情形在受益人確定後,以前年度
所得無須重新核課或累計歸課受益人。也就是說,原本受託銀行代繳的20%稅率,即為最
終稅負,受益人不須以此抵繳應納稅額。
舉例而言,假設信託行為定為「以明年考績最佳者為受益人」,若今年信託所得有100萬
元,由於受益人不特定,依法是由當年度受託銀行代繳20%稅額,待明年受益人確定後,
根據上述函令,即不須另行補稅。也就是,只要適用稅率超過20%以上者,利用此一管道
都能達到規避所得稅的效果。
例如,信託契約可將受益人歸為「三等親以內的親屬」,信託期間五年,隔年再指定受益
人為「兒子」,若有信託所得,最多即可規避20%的所得稅。
據了解,所得稅法規定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的信託所得扣繳率原為35%,
比起個人綜所稅適用最高級距稅額40%差距不大,用意即在防堵此一避稅漏洞,但在信託
公會代表與利益團體不斷遊說的壓力下,扣繳率降至20%,規避稅負的空間大增。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陳文炯會計師表示,賦稅署的見解,明顯是根據稅法的字面所作解
釋而來,就法論法,當然沒錯,當若考量憲法實質課稅的精神,則仍有討論空間。
由於所得稅法僅規定當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待受益人確
定後,信託所得再由受益人併入「確定」年度所得額課稅。
而既然以往年度所得是以信託期間的「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自然不須將這部分所得累
計歸課受益人。
「這等於是另一個捐地節稅的管道,」陳文炯強調,稅法以外,仍須考量到租稅的原則與
公平,新函令明顯牴觸憲法實質課稅精神,由於憲法位階較高,「將是未來打行政救濟一
個相當有利的空間。」
【2004/04/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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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最近一項函令指出,信託財產的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原本由受託銀行代繳
的20%稅率,即為最終稅負,在受益人確定後不須另行歸入綜所稅累計歸課。這項新規定
將成高所得者另一「合法避稅」管道。
所得稅法規定,收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按規定
的扣繳率 (20%)申報納稅,至於受益人確定後,信託所得是否要歸課受益人,則未有明確
規定。
財政部最近發布台財稅字第0930452146號函令指出,上述情形在受益人確定後,以前年度
所得無須重新核課或累計歸課受益人。也就是說,原本受託銀行代繳的20%稅率,即為最
終稅負,受益人不須以此抵繳應納稅額。
舉例而言,假設信託行為定為「以明年考績最佳者為受益人」,若今年信託所得有100萬
元,由於受益人不特定,依法是由當年度受託銀行代繳20%稅額,待明年受益人確定後,
根據上述函令,即不須另行補稅。也就是,只要適用稅率超過20%以上者,利用此一管道
都能達到規避所得稅的效果。
例如,信託契約可將受益人歸為「三等親以內的親屬」,信託期間五年,隔年再指定受益
人為「兒子」,若有信託所得,最多即可規避20%的所得稅。
據了解,所得稅法規定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的信託所得扣繳率原為35%,
比起個人綜所稅適用最高級距稅額40%差距不大,用意即在防堵此一避稅漏洞,但在信託
公會代表與利益團體不斷遊說的壓力下,扣繳率降至20%,規避稅負的空間大增。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陳文炯會計師表示,賦稅署的見解,明顯是根據稅法的字面所作解
釋而來,就法論法,當然沒錯,當若考量憲法實質課稅的精神,則仍有討論空間。
由於所得稅法僅規定當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待受益人確
定後,信託所得再由受益人併入「確定」年度所得額課稅。
而既然以往年度所得是以信託期間的「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自然不須將這部分所得累
計歸課受益人。
「這等於是另一個捐地節稅的管道,」陳文炯強調,稅法以外,仍須考量到租稅的原則與
公平,新函令明顯牴觸憲法實質課稅精神,由於憲法位階較高,「將是未來打行政救濟一
個相當有利的空間。」
【2004/04/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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