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者 有條件退稅 - 所得稅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09-07-27T11:05

Table of Contents

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若在台居住未滿183天,即使具有雙重國籍,不得按居住者身分辦

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藉此享受退稅,一經國稅局查獲還是會被補追回來。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原依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

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退稅1萬元,但後來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A君94年度非屬境內居住

的個人,即改依非境內居住者身分核定所得稅,並向A君追回原按居住者身分核定的退稅

額1萬元。

A君不服,主張自己具有雙重國籍,雖於84年時經戶政機關除戶,但除戶只是戶政機關為

管理戶政上的行政手續,主張國稅局不得因此認定他在國內無住所,也不應以他在台灣居

住的天數不長,就認為不符合「經常居住」的要件。結果A 君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A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同樣判決A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A君原設籍於父親戶內,然已於84年自該戶內除籍,直到96

年2月才重新遷入登記,足見A 君在94年度時於國內並未設有戶籍;且A君長年旅居國外,

雖有入境紀錄,但停留時間短暫,合計只不過七天,顯然無居住於中華民國的事實,因此

難認定A君94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且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此

判決A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也表示,依我國民法第20條規定,關於住所的認定,是兼採主觀主義與客觀主

義,也就是說,除主觀上須有久住於一定區域的意思外,客觀上還要有經常居住的事實,

兩項要件均要具備,才會被認定在台灣設有住所。

雖然在國內是否有戶籍,並非判斷是否在國內有住所的唯一標準,然而戶籍卻是判斷納稅

義務人有無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重要依據之一。所以,若在國內未設有戶籍,即使有入

境紀錄,但居留天數短暫者,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得按居

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

【2009/07/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0949.shtml

--

All Comments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09-07-30T20:55
好怪.出國兩年戶籍只是代辦遷出 仍然是有戶籍啊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09-08-02T22:55
另外 大陸是中華民國領土 大陸地區所得算境內所得要報稅
那去大陸常駐(長住)算不算住在國內呢?

會計新知/我會計準則與IFRS之比較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09-07-24T10:27
依照金管會於2009年5月14日發布採用IFRS的時程表,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 管金融業應於2013年開始使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並於2011年底前完成所有導入IFRS的準 備工作,因此企業有必要先比較我國會計準則與IFRS之異同。 IFRS除引入公平價值作為資產衡量選項之一,如固定資產、無 ...

德昌財稅專欄/同業利潤標準 應修訂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09-07-22T09:14
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所得是稽徵機關的「尚方寶劍」,基本上應備而不用。 依法,稽徵機關可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包括: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未提示證 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未設帳簿記載者;無故帳簿憑證滅失者;部份提示,部份未提 示,則部份查定,部份核定;製造業未依規定設置帳簿憑證或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 ...

結婚不登記 避稅踢鐵板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09-07-22T09:08
A君夫妻93年間就辦了結婚儀式,遲至96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94及95年度夫妻 兩人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上的配偶欄空白。被南區國稅局補稅,還按補稅額加罰 一倍罰款。 國稅局官員解釋,在去年5月23日之前,結婚屬於「儀式婚主義」,只要有公開儀式就算 結婚,不一定要辦理登記才算數;但民法第9 ...

離婚合併報稅 連補帶罰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09-07-22T08:59
國稅局提醒民眾,夫妻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即使離婚後仍共財同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仍不得將前夫或前妻列為配偶。南區國稅局轄區內就有這種案例,結果遭補稅、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乙君在91年間已辦理離婚登記,但兩人在申 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合併申報,並虛列乙君免稅額7.4萬元 ...

列報呆帳 須證明支付命令送達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09-07-22T08:53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若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等債權,超過兩年經催 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為呆帳損失,但需附有支付 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的證明。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帳列呆帳損失1, 000餘萬元,經查核呆帳損失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