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者 有條件退稅 - 所得稅
By James
at 2009-07-27T11:05
at 2009-07-27T11:05
Table of Contents
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若在台居住未滿183天,即使具有雙重國籍,不得按居住者身分辦
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藉此享受退稅,一經國稅局查獲還是會被補追回來。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原依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
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退稅1萬元,但後來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A君94年度非屬境內居住
的個人,即改依非境內居住者身分核定所得稅,並向A君追回原按居住者身分核定的退稅
額1萬元。
A君不服,主張自己具有雙重國籍,雖於84年時經戶政機關除戶,但除戶只是戶政機關為
管理戶政上的行政手續,主張國稅局不得因此認定他在國內無住所,也不應以他在台灣居
住的天數不長,就認為不符合「經常居住」的要件。結果A 君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A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同樣判決A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A君原設籍於父親戶內,然已於84年自該戶內除籍,直到96
年2月才重新遷入登記,足見A 君在94年度時於國內並未設有戶籍;且A君長年旅居國外,
雖有入境紀錄,但停留時間短暫,合計只不過七天,顯然無居住於中華民國的事實,因此
難認定A君94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且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此
判決A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也表示,依我國民法第20條規定,關於住所的認定,是兼採主觀主義與客觀主
義,也就是說,除主觀上須有久住於一定區域的意思外,客觀上還要有經常居住的事實,
兩項要件均要具備,才會被認定在台灣設有住所。
雖然在國內是否有戶籍,並非判斷是否在國內有住所的唯一標準,然而戶籍卻是判斷納稅
義務人有無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重要依據之一。所以,若在國內未設有戶籍,即使有入
境紀錄,但居留天數短暫者,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得按居
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
【2009/07/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0949.shtml
--
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藉此享受退稅,一經國稅局查獲還是會被補追回來。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原依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
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退稅1萬元,但後來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A君94年度非屬境內居住
的個人,即改依非境內居住者身分核定所得稅,並向A君追回原按居住者身分核定的退稅
額1萬元。
A君不服,主張自己具有雙重國籍,雖於84年時經戶政機關除戶,但除戶只是戶政機關為
管理戶政上的行政手續,主張國稅局不得因此認定他在國內無住所,也不應以他在台灣居
住的天數不長,就認為不符合「經常居住」的要件。結果A 君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A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同樣判決A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A君原設籍於父親戶內,然已於84年自該戶內除籍,直到96
年2月才重新遷入登記,足見A 君在94年度時於國內並未設有戶籍;且A君長年旅居國外,
雖有入境紀錄,但停留時間短暫,合計只不過七天,顯然無居住於中華民國的事實,因此
難認定A君94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且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此
判決A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也表示,依我國民法第20條規定,關於住所的認定,是兼採主觀主義與客觀主
義,也就是說,除主觀上須有久住於一定區域的意思外,客觀上還要有經常居住的事實,
兩項要件均要具備,才會被認定在台灣設有住所。
雖然在國內是否有戶籍,並非判斷是否在國內有住所的唯一標準,然而戶籍卻是判斷納稅
義務人有無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重要依據之一。所以,若在國內未設有戶籍,即使有入
境紀錄,但居留天數短暫者,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得按居
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
【2009/07/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0949.shtml
--
Tags:
所得稅
All Comments
By Isla
at 2009-07-30T20:55
at 2009-07-30T20:55
By Margaret
at 2009-08-02T22:55
at 2009-08-02T22:55
Related Posts
會計新知/我會計準則與IFRS之比較
By Rebecca
at 2009-07-24T10:27
at 2009-07-24T10:27
德昌財稅專欄/同業利潤標準 應修訂
By Jake
at 2009-07-22T09:14
at 2009-07-22T09:14
結婚不登記 避稅踢鐵板
By James
at 2009-07-22T09:08
at 2009-07-22T09:08
離婚合併報稅 連補帶罰
By Jacob
at 2009-07-22T08:59
at 2009-07-22T08:59
列報呆帳 須證明支付命令送達
By Christine
at 2009-07-22T08:53
at 2009-07-22T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