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負擔之贈與 (遺贈稅法施細 19 條之解釋)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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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第二種情形與第三種情形, 雖然贈與人贈與出去的財產都是 910 萬,
: 但是因為民事契約關係不同而使贈與淨額不同.
: 第二種情形之所以是 910 萬, 理由在於
: 1. 贈與人無償為受贈人承擔稅捐債務, 且
: 2. 受贈人實際上未有任何負擔, 因此 60 萬不能列為扣除額,
: 所以贈與淨額的計算就變成 850 (贈與) + 60 (視為贈與) = 910.
: 第三種情形是 850 萬的理由則是:
: 1. 贈與人贈與財產總額是 910 萬;
: 2. 受贈人實際上自己負擔了這筆土增稅及契稅, 因此可以列為扣除額,
: 所以贈與淨額是 850 + 60 - 60 = 850.

第二種情形稅捐債務的納稅義務人並未因民事契約而改變
仍然是受贈人負擔土增稅及契稅
只是繳納此稅捐債務的資金來自贈與人=>已視為贈與
若無法扣除此稅捐債務,形同此「無償承擔債務」之行為被計算了兩次
況且二、三種情形下,受贈人所得相同
愚見以為第二種情形贈與淨額應同為8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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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lerie avatarValerie2008-08-26
納稅義務人不可能以民事契約約定改變, 因為這是法定的
但是實際上的稅捐負擔可以用民事契約作債務承擔的約定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08-08-27
我還是覺得第二種方式沒有重覆計算的問題, "視為" 是法
律上的指鹿為馬, 必須有法律明定才可以.
Callum avatarCallum2008-08-29
而且, 第二種情形的土增稅與契稅在實質上並非由受贈人負
擔, 不符合本法第 21 條的規定.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08-09-02
所以我才會覺得財政部這個函釋逾越法律規定.
Kyle avatarKyle2008-09-05
小弟以為受贈人以其「受贈所得」負擔該稅捐債務
Kama avatarKama2008-09-07
這個問題討論到現在 我已經搞不清楚是法律解釋的問題還
是涵攝的問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