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過世前購買公設地 "節省/規避" 遺產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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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 681 號.

判決有點長, 有興趣的鄉民請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

事實經過大略是:
被繼承人死亡前四個月用 450 萬現金購買公告現值九百多萬的公設地,
(除了把應稅遺產變換為免稅遺產, 還可以用公設地抵繳遺產稅)
並且辦好移轉登記; 國稅局認為這個交易明顯是為了規避遺產稅,
以實質課稅原則否認這個民事關係在稅法上的法律效果,
亦即: 核定遺產裡有 450 萬的現金, 而非九百多百的公設地.

法院判決支持國稅局的核定, 主要理由是從都市計畫法 50-1 對
公設地免稅的立法目的出發:
"惟按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鑑於土地如
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施留地,不僅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前受
有土地使用目的之限制,復因同法第50條又將原定政府機關
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期限予以修正刪除,故為維護土地所
有權人之權益,都市計畫法除提高徵收補償地價外,另增訂
第50條之1加強稅捐優惠,以彌補土地所有權人因長期保留
所遭受之損失。"

法院判決理由這句話滿有趣的:
"避稅行為本質為脫法行為,稅法本身為強行法即有不容規避性。"

原告如果上訴, 根據小弟的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判決的可能性比廢棄大.
如果真是如此, 那麼, 生前購買公設地這種遺產稅規畫方式就被防堵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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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la avatarIsla2008-09-14
但是 要看生前多久前買吧? 總不會終生都不能買道路地節稅吧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08-09-16
900萬的公設地應該賣不到450萬吧,這樣還有臉打行政訴訟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8-09-19
此交易應該是要把現金洗掉,最後剩2萬多,太明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