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用住宅稅率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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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瞭解第6626篇的意思了。

1. 父母名下有一處住宅,成年兒子名下有兩處住宅,所以將母設籍於子其中一處住宅。
因此三處均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2. 同上,岳父母及成年女兒也有三處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3. 雙方兒子與女兒為夫妻,只能申請一處自用住宅稅率,故必須減掉一間。

4. 綜合以上三點,共有五間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如此解釋不知是否正確?


以下為第6626篇的說明:

一、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
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次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
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二、父母因互為配偶,固僅能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惟當其子女有二處房地產時,設自住
A1,另邀請其父或母搬過去設籍居住A2,則其父母除仍保有原自用住宅用地外,其子
之A2亦因符合上述規定而成為自用住宅用地。

同理,岳父母因其女亦擁有二處房地產時,彼之B1供彼自住,B2則供女兒之父或母居
住,亦因符合上述規定而成為自用住宅用地。

三、上例,除男方父母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女方父母亦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而這對夫
妻可有三處自用住宅用地,合計三家人共有五處自用住宅用地。這才叫做租稅規劃。
以上倘有錯誤,敬請專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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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1-11-10
又素偶,我看不懂這一篇的下方說明
Edwina avatarEdwina2011-11-15
這是從akakapo:文章代碼(AID): #15y1WZro (tax)找到的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1-11-17
也就是從第6626篇的內容節錄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