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贈與不到兩年的房子會課奢侈稅嗎? - 稅務
By Edwina
at 2011-11-04T21:44
at 2011-11-04T21:4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Ruey0718 (Ruey)》之銘言:
: ---
: 我先生一年前贈與我一間房子
: 現在因某種原因 想將其賣出
: 請問--這樣會被課奢侈稅嗎?
: --是不是要等兩年過去 再來處理比較安全?
看到版上幾位版友的回應,推aguey大的推文:再贈與回給先生......
壹、按照財政部賦稅署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Q&A 第參篇、不動產(房屋、土地)篇
第104題
http://www.dot.gov.tw/dot/content/ebook/2011051007/index.html
104.妻接受夫贈與之非屬自住之房屋與土地後,未滿2年出售,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
答:是。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非屬自住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除符合本條例第5條
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是以,原則應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貳、惟依財政部100.08.16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函釋,
對於「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另有規範:
主旨: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
計算。
→ 故爾,請善用aguey大的推文:再贈與回給先生......
參、轉錄南區國稅局新聞稿一則,供參:
20111021主題【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
發布內容:
黃先生來電詢問,
近期想要出售原贈與太太,嗣後太太又回贈之不動產,不知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若要課稅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非屬自住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
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
規定以自配偶受贈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惟如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
不動產,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
算。
南區國稅局以黃君為例說明如下,
黃君持有甲屋已10年,99年1月10日將該屋贈與太太,100年1月10日太太回贈甲屋給黃
君,黃君於100年9月10日出售該屋,則黃君對甲屋之持有期間為10年8個月,已超過2年
,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010-1402
http://www.ntas.gov.tw/county/ntas_h/taxnews_view.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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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先生一年前贈與我一間房子
: 現在因某種原因 想將其賣出
: 請問--這樣會被課奢侈稅嗎?
: --是不是要等兩年過去 再來處理比較安全?
看到版上幾位版友的回應,推aguey大的推文:再贈與回給先生......
壹、按照財政部賦稅署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Q&A 第參篇、不動產(房屋、土地)篇
第104題
http://www.dot.gov.tw/dot/content/ebook/2011051007/index.html
104.妻接受夫贈與之非屬自住之房屋與土地後,未滿2年出售,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
答:是。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非屬自住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除符合本條例第5條
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是以,原則應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貳、惟依財政部100.08.16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函釋,
對於「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另有規範:
主旨: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
計算。
→ 故爾,請善用aguey大的推文:再贈與回給先生......
參、轉錄南區國稅局新聞稿一則,供參:
20111021主題【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
發布內容:
黃先生來電詢問,
近期想要出售原贈與太太,嗣後太太又回贈之不動產,不知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若要課稅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非屬自住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
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
規定以自配偶受贈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惟如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
不動產,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
算。
南區國稅局以黃君為例說明如下,
黃君持有甲屋已10年,99年1月10日將該屋贈與太太,100年1月10日太太回贈甲屋給黃
君,黃君於100年9月10日出售該屋,則黃君對甲屋之持有期間為10年8個月,已超過2年
,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010-1402
http://www.ntas.gov.tw/county/ntas_h/taxnews_view.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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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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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1-11-07T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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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11-11-09T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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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at 2011-11-11T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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