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智慧財產人員認證的考題 - 專利

By Frederica
at 2011-07-19T13:16
at 2011-07-19T13:16
Table of Contents
專利審查基準 2.4.3
4.3先申請原則之審查原則
同一發明之判斷應就每一請求項逐項審查,若兩申請案之任一請求項之間所載之發明相同
,即屬同一發明。若兩個以上申請案之說明書中的內容相同,均記載一種物品及製造該物
品之方法,但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內容不同時,例如一申請案為物品另一申請案為該物品的
製造方法,應認定兩申請案並非同一發明。
由此可見 說明書內容相同 claim相異 則"可"被認定為『非同一發明』。
甲於完成 A 發明後,即在 2009.01 向美國申請發明專利,並於 2009.07 向日本
申請發明專利,則甲於 2010.06 向我國申請同一發明專利時
↑
若此處之"同一發明" 是指台日案為同一發明 而並不包含美案 則其答案為(c)
若此處之"同一發明" 是指台美日案為同一發明 而包含美案 則其答案為(d)
以上請先進指教 :D
※ 引述《Nanus (學會找出自己)》之銘言:
: ※ 引述《Ensanguine (sanguine)》之銘言:
: : 有在逐條釋義找到解釋,
: : 這邊一併補充一下,
: : 新穎性優惠期,其目的為申請專利之發明因前述三種情形而被公開者,
: : 如在公開後六個月內申請發明專利者,則此發明會被視為不喪失新穎性。
: : 應注意者,新穎性優惠並不能使該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溯及公開日,
: : 所以在下列三種情形,該被公開之發明,將無法取得專利:
: : (一)發明人在法定的三種公開行為後,另在出版物上公開...
: : (二)在享有新穎性優惠期之發明提出申請前,有第三人非接觸該公開之發明,
: : 而獨自研發相同之發明並已公開者。
: : (三)在享有新穎性優惠期之發明提出申請前,有第三人獨自研發相同之
: : 發明,且先提出申請者。
: : 所以在本題中,甲之發明適用第三種情況,
: : 基於先申請原則,導致甲之發明不被準予專利,
: : 而乙之發明則會因為甲公開在先,而喪失新穎性。
: : 我這樣想對嗎?
: 另外同樣想請教一下這一題
: 5. 甲於完成 A 發明後,即在 2009.01 向美國申請發明專利,並於 2009.07 向日本
: 申請發明專利,則甲於 2010.06 向我國申請同一發明專利時,所得適法主張之2
: 國際優先權為何?
: (A)同時主張美國與日本之申請案為其國際優先權基礎案,均為適法
: (B)僅得主張美國申請案為其國際優先權基礎案,方為適法
: (C)僅得主張日本申請案為其國際優先權基礎案,方為適法
: (D)無論主張美國申請案或日本申請案為其國際優先權基礎案,均不適
: 答案是D
: 請問這是因為專利法第27條第二項規定
: 當申請人於同一申請案主張兩項以上優先權時
: 應以最早申請之優先權的次日起算
: 所以 應採在美國的優先權
: 但是美國的優先權因已過了12個月的期間
: 因此也不能再主張
: 這樣子的想法對嗎?
: 謝謝!
--
4.3先申請原則之審查原則
同一發明之判斷應就每一請求項逐項審查,若兩申請案之任一請求項之間所載之發明相同
,即屬同一發明。若兩個以上申請案之說明書中的內容相同,均記載一種物品及製造該物
品之方法,但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內容不同時,例如一申請案為物品另一申請案為該物品的
製造方法,應認定兩申請案並非同一發明。
由此可見 說明書內容相同 claim相異 則"可"被認定為『非同一發明』。
甲於完成 A 發明後,即在 2009.01 向美國申請發明專利,並於 2009.07 向日本
申請發明專利,則甲於 2010.06 向我國申請同一發明專利時
↑
若此處之"同一發明" 是指台日案為同一發明 而並不包含美案 則其答案為(c)
若此處之"同一發明" 是指台美日案為同一發明 而包含美案 則其答案為(d)
以上請先進指教 :D
※ 引述《Nanus (學會找出自己)》之銘言:
: ※ 引述《Ensanguine (sanguine)》之銘言:
: : 有在逐條釋義找到解釋,
: : 這邊一併補充一下,
: : 新穎性優惠期,其目的為申請專利之發明因前述三種情形而被公開者,
: : 如在公開後六個月內申請發明專利者,則此發明會被視為不喪失新穎性。
: : 應注意者,新穎性優惠並不能使該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溯及公開日,
: : 所以在下列三種情形,該被公開之發明,將無法取得專利:
: : (一)發明人在法定的三種公開行為後,另在出版物上公開...
: : (二)在享有新穎性優惠期之發明提出申請前,有第三人非接觸該公開之發明,
: : 而獨自研發相同之發明並已公開者。
: : (三)在享有新穎性優惠期之發明提出申請前,有第三人獨自研發相同之
: : 發明,且先提出申請者。
: : 所以在本題中,甲之發明適用第三種情況,
: : 基於先申請原則,導致甲之發明不被準予專利,
: : 而乙之發明則會因為甲公開在先,而喪失新穎性。
: : 我這樣想對嗎?
: 另外同樣想請教一下這一題
: 5. 甲於完成 A 發明後,即在 2009.01 向美國申請發明專利,並於 2009.07 向日本
: 申請發明專利,則甲於 2010.06 向我國申請同一發明專利時,所得適法主張之2
: 國際優先權為何?
: (A)同時主張美國與日本之申請案為其國際優先權基礎案,均為適法
: (B)僅得主張美國申請案為其國際優先權基礎案,方為適法
: (C)僅得主張日本申請案為其國際優先權基礎案,方為適法
: (D)無論主張美國申請案或日本申請案為其國際優先權基礎案,均不適
: 答案是D
: 請問這是因為專利法第27條第二項規定
: 當申請人於同一申請案主張兩項以上優先權時
: 應以最早申請之優先權的次日起算
: 所以 應採在美國的優先權
: 但是美國的優先權因已過了12個月的期間
: 因此也不能再主張
: 這樣子的想法對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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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7-20T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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