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優先權以及國際優先權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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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前輩幫我分析下面這個案件:

案例如下:

基礎案(發明):申請日為去年5月

後申請案(發明):於今年4月主張A案國內優先權提出

兩案差別:

後申請案:將於基礎案中的獨立項的濃度移至附屬項;以及

新添成份以及多個濃度限定於附屬項。


想請問各位前輩:

1)B案是否能主張國際優先權向國外(如美國)提出申請?

2)審查委員審查B案時,

在B案中延用A案的內容的日期是否可根據國內優先權推算到A案申請日?


我目前查到以及討論出來的結果,1)及2)都是可以的。

但受到他人的質疑,認為上述有累積主張優先權的情況。

而關於累積主張優先權我查到的是:

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曾經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

者,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

我的解釋是:B案未被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被主張的是A案),

所以沒有累積主張優先權的情況?

或是有更精闢的回答也煩請前輩指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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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Callum2015-02-26
B案國外案的審查基準日應該無法拉到A案申請日
Gary avatarGary2015-03-02
至於累積優先權的問題,是以國內優先權(TIPO審查)為考量
Lucy avatarLucy2015-03-05
申請美國案時,同時主張a及b案的國際優先權。
Ursula avatarUrsula2015-03-08
a的發明,以a的申請日為準。而(b-a)的發明,以b的申請日
如果只主張b時,a的發明就無法主張國際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