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前輩幫我分析下面這個案件:
案例如下:
基礎案(發明):申請日為去年5月
後申請案(發明):於今年4月主張A案國內優先權提出
兩案差別:
後申請案:將於基礎案中的獨立項的濃度移至附屬項;以及
新添成份以及多個濃度限定於附屬項。
想請問各位前輩:
1)B案是否能主張國際優先權向國外(如美國)提出申請?
2)審查委員審查B案時,
在B案中延用A案的內容的日期是否可根據國內優先權推算到A案申請日?
我目前查到以及討論出來的結果,1)及2)都是可以的。
但受到他人的質疑,認為上述有累積主張優先權的情況。
而關於累積主張優先權我查到的是:
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曾經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
者,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
我的解釋是:B案未被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被主張的是A案),
所以沒有累積主張優先權的情況?
或是有更精闢的回答也煩請前輩指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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