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 所得稅

By Hedda
at 2006-01-16T18:29
at 2006-01-16T18:2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rustme (you can make it)》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之銘言:
: 一個很粗淺, 從稅收角度出發的想法是:
: 一項所得, 不會因為贈與後就變成不用課所得稅.
: 在贈與標的是請求權或其他類似的債權時 (註1),
: 所得稅法 4 條 1 項 17 款指的是這個 "請求權" 不是受贈人的所得,
: 但是當受贈人實際收到債務人基於這個請求權所給付的金錢或其他財產時,
: 就有所得的實現, 問題在於: 這個所得應歸屬於何人, 贈與人或受贈人?
: 以租金為例, 甲於年初將房屋一棟租予乙, 約定每月租金 500,000 元,
: 於每月月初收取; 甲於一月中將每月租金請求權贈與丙, 並通知乙,
: 乙亦依甲之指示, 於二月開始, 將每月租金給付予丙.
: 在這個例子裡, 難道會因為甲將租金請求權贈與給丙,
: 而使國家課不到租金的所得稅嗎? 如果法律這樣規定,
: 或是法律解釋的結果是這樣, 那不就造成一個租稅規劃的空間?
: 例如, 高所得者將 (部分) 薪資所得請求權贈與其已成年的兒子,
^^^^^^^^^^^^^^^^^^^^^^^^^^^^^^^^^
: 繳稅率較低的贈與稅, 而避開邊際稅率較高的所得稅.
^^^^^^^^^^^^^^^^^^^^^^^^^^^^^^^^^^^^^^^^^^^^
: 小弟認為, 在贈與請求權的情況下, 就 "請求權" 本身的所得歸屬,
^^^^^^^^^^^^^^^^^^^^^^^^^^^^^^^^^^^^^^^^^^^^^^^^^^^^^^^^^^^^^^^
: 原則上仍應歸屬於請求權所源之法律關係當事人 (原請求權人, 即贈與人).
^^^^^^^^^^^^^^^^^^^^^^^^^^^^^^^^^^^^^^^^^^^^^^^^^
: 因此, 不論贈與的是租金請求權、薪資請求權、或是股利請求權,
^^^^^^^^^^^^^
: 贈與人除了贈與稅外, 因為所得是歸屬於他, 所以還有所得稅負.
^^^^^^^^^^^^^^^^^^^^^^^^^^^^^^^^^^^^^^^^^^^^^^^^^^^^^^^^^^
恩 我又有一個新的疑問
造你上面所說的 贈與請求權 不論是何者 正與稅歸贈與稅 所得仍應歸屬贈與人
以免造成邊際稅率的逃避
這在財政部函示中也可以得到印證
但為何對照到信託(等於一樣是贈與) 比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孳息的所得由所得稅法3-4卻是歸屬於受贈人(其他財產如未來租金請求權的信託也一樣)
也就是說有了一個避開孳息所得邊際稅率的空間
那為何對尚未實現的請求權幾乎一樣是贈與
一般贈與時該所得仍然歸屬於贈與人 採信託就可以將所得歸屬到受益人 避開所得邊際
稅率
此種區分道理何在 能解釋一下嗎? thx~~
69台財稅36349:
主 旨: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
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本
部 69.06.12 台財稅第三四六九四號函釋應由扣繳義務人 (給付租金之承
租人) 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於法並無不
合。
說 明:二 查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
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
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是依稅法規定,
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
人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以是財產出租人即為
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自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為納稅對象扣繳所得稅,並由
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 如果要回到信託的情況, 在所得歸屬的認定上可能就有點不太一樣:
: 在一般贈與請求權的情況, 在贈與時, 所得人的所得 (即贈與標的)
: 就算不是確定, 至少也是可得確定;
: 但是在信託 (註2), 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為例,
: 在信託成立的時候, 孳息的有無可能連委託人都不能確定,
: 例如, 以股票成立信託, 成立時很可能無法確定標的股票公司在信託
: 存續期間內會不會發放股利 (這也是信託節稅的風險之一),
: 因此, 在這種情況下能不能論為贈與標的是請求權, 可能要先打一個問號.
: (更何況, 信託並非贈與契約, 而只是在稅法上被擬制為贈與)
: 就像前面小弟一再強調的: 一項所得不會因為贈與, 而使所得歸屬後的結果成為
: 所得稅法 4 條 1 項 17 款本文的免稅所得, 在信託的情形亦同.
: 好冷, 請容小弟先去洗個熱水澡慢慢思考, 其餘的容後補呈 :p
: 註1: 如果贈與標的是未屆清償期的請求權, 在稅法上可能會被認定是附條件的贈與,
: 因為在清償期屆至前, 受贈人得請求的權利可能會喪失,
: 請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訴 505 號判決.
: 註2: 在民事法律關係上, 他益信託並非民法 406 的贈與契約,
: 但是因為他益信託的法律效果跟贈與的法律效果相同,
: 都是使人無償取得財產, 所以遺贈稅法上將他益信託擬制為贈與, 課徵贈與稅.
: : 恩 XD 顯然很沒說服力...
: : 我覺得這樣解釋有點硬凹XD
--
: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之銘言:
: 一個很粗淺, 從稅收角度出發的想法是:
: 一項所得, 不會因為贈與後就變成不用課所得稅.
: 在贈與標的是請求權或其他類似的債權時 (註1),
: 所得稅法 4 條 1 項 17 款指的是這個 "請求權" 不是受贈人的所得,
: 但是當受贈人實際收到債務人基於這個請求權所給付的金錢或其他財產時,
: 就有所得的實現, 問題在於: 這個所得應歸屬於何人, 贈與人或受贈人?
: 以租金為例, 甲於年初將房屋一棟租予乙, 約定每月租金 500,000 元,
: 於每月月初收取; 甲於一月中將每月租金請求權贈與丙, 並通知乙,
: 乙亦依甲之指示, 於二月開始, 將每月租金給付予丙.
: 在這個例子裡, 難道會因為甲將租金請求權贈與給丙,
: 而使國家課不到租金的所得稅嗎? 如果法律這樣規定,
: 或是法律解釋的結果是這樣, 那不就造成一個租稅規劃的空間?
: 例如, 高所得者將 (部分) 薪資所得請求權贈與其已成年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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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稅率較低的贈與稅, 而避開邊際稅率較高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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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認為, 在贈與請求權的情況下, 就 "請求權" 本身的所得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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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上仍應歸屬於請求權所源之法律關係當事人 (原請求權人, 即贈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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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 不論贈與的是租金請求權、薪資請求權、或是股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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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人除了贈與稅外, 因為所得是歸屬於他, 所以還有所得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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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我又有一個新的疑問
造你上面所說的 贈與請求權 不論是何者 正與稅歸贈與稅 所得仍應歸屬贈與人
以免造成邊際稅率的逃避
這在財政部函示中也可以得到印證
但為何對照到信託(等於一樣是贈與) 比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孳息的所得由所得稅法3-4卻是歸屬於受贈人(其他財產如未來租金請求權的信託也一樣)
也就是說有了一個避開孳息所得邊際稅率的空間
那為何對尚未實現的請求權幾乎一樣是贈與
一般贈與時該所得仍然歸屬於贈與人 採信託就可以將所得歸屬到受益人 避開所得邊際
稅率
此種區分道理何在 能解釋一下嗎? thx~~
69台財稅36349:
主 旨: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
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本
部 69.06.12 台財稅第三四六九四號函釋應由扣繳義務人 (給付租金之承
租人) 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於法並無不
合。
說 明:二 查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
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
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是依稅法規定,
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
人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以是財產出租人即為
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自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為納稅對象扣繳所得稅,並由
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 如果要回到信託的情況, 在所得歸屬的認定上可能就有點不太一樣:
: 在一般贈與請求權的情況, 在贈與時, 所得人的所得 (即贈與標的)
: 就算不是確定, 至少也是可得確定;
: 但是在信託 (註2), 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為例,
: 在信託成立的時候, 孳息的有無可能連委託人都不能確定,
: 例如, 以股票成立信託, 成立時很可能無法確定標的股票公司在信託
: 存續期間內會不會發放股利 (這也是信託節稅的風險之一),
: 因此, 在這種情況下能不能論為贈與標的是請求權, 可能要先打一個問號.
: (更何況, 信託並非贈與契約, 而只是在稅法上被擬制為贈與)
: 就像前面小弟一再強調的: 一項所得不會因為贈與, 而使所得歸屬後的結果成為
: 所得稅法 4 條 1 項 17 款本文的免稅所得, 在信託的情形亦同.
: 好冷, 請容小弟先去洗個熱水澡慢慢思考, 其餘的容後補呈 :p
: 註1: 如果贈與標的是未屆清償期的請求權, 在稅法上可能會被認定是附條件的贈與,
: 因為在清償期屆至前, 受贈人得請求的權利可能會喪失,
: 請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訴 505 號判決.
: 註2: 在民事法律關係上, 他益信託並非民法 406 的贈與契約,
: 但是因為他益信託的法律效果跟贈與的法律效果相同,
: 都是使人無償取得財產, 所以遺贈稅法上將他益信託擬制為贈與, 課徵贈與稅.
: : 恩 XD 顯然很沒說服力...
: : 我覺得這樣解釋有點硬凹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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